序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涉及 区县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受理 编号 |
1 | 汉中市汉台区汉中火车站西边200米有一个城中村,村内有一个露天下水道,夏季异味污染严重。 | 汉台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群众反映地点为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叶家营社区石东组,该区域以东为汉中火车站,以西为石马立交桥,以北为阳安铁路,以南为站前路。该区域四周边界距离约200米范围,为城中村待拆迁改造区域。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有一段长约30米的生活污水排放渠未加盖,宽约0.5m—1m,深度约0.3米。经现场查看,无异味,但水体较浑浊,因该生活污水渠为明渠,夏天有一定异味。 |
是 | 一是由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3月底前对水沟加盖,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区域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二是由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3月底前对水沟两侧4户居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并接入站前路市政管网,禁止直排。 | D2SN202201030050 |
2 | 汉中市汉台区光辉社区A区与C区之间的桃源路,被物业侵占之后设置摊点,将部分绿化拔除之后铺设水泥地面。近期又开始圈占绿化搭建棚子,已经将绿化乔木挖除一部分,疫情期间一直在摆夜市,有严重的噪音污染。 | 汉台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汉中市汉台区光辉社区A区与C区之间的桃源路,被物业侵占之后设置摊点,将部分绿化拔除之后铺设水泥地面”问题不属实。经查,光辉社区桃园路是中心城区市级保障房重点项目建设工程,2018年1月开工建设,2019年6月竣工,桃园路东西走向,属于步行道,为非机动车道,该道路临光辉社区A区、悦景湾、大汉城邦小区。由于光辉社区常住人口较多,小区周边无便民市场,近年来,大量失地农民及失业人员组成的小摊贩逐渐在该小区周边道路及三号桥附近自发聚集,并形成马路市场,导致周边道路拥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对此,市、区两级领导于2019年11月对此问题开展了专项督查,本着以人为本精神,同时加强对小规模市场及流动摊贩的规范化管理,决定因地制宜,就近在桃园路建立标准化的早、夜市市场。 2020年7月,汉台区创建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消费增设便民市场实施方案》(汉区创办发〔2020〕15号),由上述四部门同意在光辉社区设置便民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该市场由汉台区七里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管。经现场调查发现,光辉社区佳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关于促进消费增设便民市场实施方案》要求,在桃源路设置便民市场,该市场的建立符合相关设置要求,不存在将部分绿化拨除铺设水泥地面的行为。 2.关于“近期又开始圈占绿化搭建棚子,已经将绿化乔木挖除一部分,疫情期间一直在摆夜市,有严重的噪音污染”问题属实。经查,光辉社区佳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近期在实施桃源路便民市场提升改造过程中,擅自在该市场规划范围以外占绿地搭建棚伞现象,圈占绿化面积约有300㎡。该市场疫情期间严格执行疫情相关管控政策,日常经营时间为6:30至23:00,摊点经营户均能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经营,不存在严重噪音污染。 |
是 | 汉台区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1月8日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汉台城责停(改)通字〔2022〕第QD61001)责令光辉社区佳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建行为,在7个工作日内拆除占用绿化的违章棚伞,恢复原有绿化设施。 整改措施:要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辖区便民市场的日常监管,积极协调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 |
D2SN202201030049 |
3 | 汉中市城固县原公镇宝山村,多户村民将自家住房前灌溉渠用水泥混凝土覆盖,村内污水流入灌溉渠,渠内乱扔垃圾,臭气熏天。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汉中市城固县原公镇宝山村,多户村民将自家住房前灌溉渠用水泥混凝土覆盖”实际为城固县原公镇宝山村辖区杨填堰干渠,该干渠自西向东流经原公镇夭庄、宝山等六个行政村,经洋县马畅镇辖区汇入汉江,原公镇段长约7.2公里,其中宝山村段长约1.5公里,渠道沿线住户约50余户,渠道沿线排水口约20余个,主要用于汛期村内排洪。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原公镇宝山村,多户村民将自家住房前灌溉渠用水泥混凝土覆盖,村内污水流入灌溉渠”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沿渠边居住的个别住户出于自身安全和通行便利,将住所前渠道用混凝土硬化加盖。同时,因2021年汛期造成上游杨填堰部分垮塌,目前该段渠道正处于枯水期,渠道沿线个别住户将日常洗衣、洗菜的废水倾倒在渠道内,造成渠道底部出现点状分布积水坑。但不存在村内污水直排灌溉渠的情况。 2.关于“渠内乱扔垃圾,臭气熏天”问题部分属实。经查,由于渠道沿线个别住户和过往群众公共环保意识较差,为图方便省事,有随手将生活垃圾丢入渠道内现象。但渠道沿线不存在异常气味。 |
是 | 一是城固县人民政府责成原公镇政府、宝山村迅速组织人员力量对杨填堰干渠原公镇宝山村段渠道内垃圾及渠道沿线卫生开展大整治,1月10日前完成渠道内垃圾清除。二是1月8日前,原公镇宝山村为渠道沿线住户增配垃圾收集箱50个,原公镇宝山村细化垃圾收集措施,分区域确定垃圾清扫人员,定时定点开展垃圾清扫工作。三是1月11日前原公镇宝山村与沿渠住户签订责任书(告知书)做好渠道沿线群众的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村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不得随意向渠道内倾倒洗衣、洗菜废水,不扔垃圾。 | X2SN202201030003 |
4 | 赵某某2020年4月砍伐了汉中市西乡县桑园镇四合村2组一百多亩山林。 | 西乡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 2022年1月6日,西乡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林业局、桑园镇人民政府对赵某某流转桑园镇四合村二组集体林地进行了实地核查,未发现采伐林木迹象,同时,走访问询四合村村组干部和当地群众,均表示2016年以来未发现赵某某在其流转的林地内采伐林木。 经进一步调查,2019年12月,桑园镇人民政府委托西乡县景盛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在桑园镇四合村二组实施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除治技术方案》要求,对赵某某流转集体林地范围内病枯死松树进行砍伐、焚烧,对伐桩进行药物处理,砍伐面积22.14亩,除治疫木400株,除治工程于2020年4月底结束。 |
否 | 由西乡县人民政府责成县林业局、桑园镇人民政府加强林木资源管理和日常检查、巡查,坚决防止违法采伐林木行为发生。 | D2SN202201030005 |
5 | 汉中市宁强县毛坝河镇八庙河村,有人借着清理河道的名义在八庙河内偷挖砂石。 | 宁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投诉河道为三道河,系嘉陵江水系盐井河支流,为宁强县毛坝河镇八庙河村三道河河段,该河段基本与毛坝河至三道河、草川子道路平行。 2021年下半年,宁强县出现连续降雨,毛坝河镇连续遭遇“8.22”等暴雨侵袭,镇政府至三道河村、草川子村等4个村交通中断,上游4000余名群众出行受阻,226名群众被迫紧急转移安置,草川子游客15人滞留。其中,“毛三路”八庙河段(群众投诉所指地段)被洪水冲毁900多米,其中完全水毁300米;冲毁沿河(公路)堤防260多米,淹没农田200余亩;沿河农户房屋14户被淹,严重威胁八庙河村集中安置点2栋安置楼和公路沿线60余户房屋。灾情发生后,当地群众到村镇要求尽快修复道路和沿河堤坝以及清淤复垦。8月25日,八庙河村村民向镇政府提交联名信,强烈要求保障群众出行和安全度汛。为避免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更大损失,宁强县毛坝河镇8月26日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紧急开展应急排险,具体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随后,8月底至10月中旬八庙河村委会组织机械人力对河道淤积砂石进行了清理,清理后的砂石约7200立方米回填被毁道路,其余约800余方用于该村六组基耕道路沙石化(原路为泥土路,洪灾中被冲刷严重)。同时,县交运局按照县政府除险保畅要求,于8月底启动毛三路恢复工程,相继对八庙河村等水毁路段进行工程改造。目前,该路段300多米已完成铺设硬化和堤防重建。 |
否 | 无 | D2SN202201030048 |
6 | 汉中市南郑区石梁路梁山工业园区内的汉中资进医疗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经常散发出类似青霉素的刺鼻味道。举报人表示该公司是2020年3月6日注册的营业执照,但是2020年2月27日就批复了环评手续及完成了环评验收,认为环评手续造假。 | 南郑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汉中资净医疗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位于南郑区梁山现代材料聚集区,成立于2020年3月6日,经营范围为废旧医疗玻璃、塑料输液瓶(袋)的收集、贮存及处置。该公司共建有3条加工生产线,分别是塑料输液瓶(袋)破碎生产线、生活塑料制品破碎生产线、玻璃破碎生产线;设计生产规模为年处理塑料输液瓶1.5万吨、玻璃输液瓶3000吨、其他生活塑料1.5万吨。实际因市场原材料短缺,自2020年7月投运至今,共收集处理废塑料和废玻璃约150吨。 1.关于“汉中市南郑区石梁路梁山工业园区内的汉中资进医疗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经常散发出类似青霉素的刺鼻味道”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批准项目均为废旧医疗玻璃、塑料输液瓶(袋)收集、贮存及处置。该公司所有生产设施及生产原料均置于密闭厂房内,并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将原料废塑料瓶堆放于原料库内,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定期喷洒消毒剂(次氯酸钠)和除臭剂。现场检查时,厂区周边无异味。 2.关于“举报人表示该公司是2020年3月6日注册的营业执照,但是2020年2月27日就批复了环评手续及完成了环评验收,认为环评手续造假”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注册成立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3月10日取得《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20年5月21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南环批复〔2020〕9号),2020年6月5日完成了废气、废水、噪声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2020年6月16日固废环保设施通过验收(南环验字〔2020〕7号),经调查环评手续办理符合程序,不存环评手续造假。 |
否 | 一是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要求企业缩短原料贮存时间,防止原料堆积处置不及时产生异味。二是监督企业按照环评要求定期对原料堆场喷洒灭菌、除臭药剂。 | D2SN202201040020 |
7 | 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二门村,谢某某将村上100多亩土地上的杂草进行焚毁,已经焚烧了两天,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 南郑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 新集镇二门村无信访人反映的当事人“谢某某”。经现场调查,二门村辖区内的所有耕地中没有发现任何焚烧迹象,目前多数土地已经种下了油菜和小麦,玉米秸秆均返田利用。 |
否 | 2022年1月6日,调查组现场召集南郑区新集镇政府和二门村委会召开专题会,要求镇政府、村两委进一步加强《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严格落实《新集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杜绝焚烧秸秆、树枝、荒草等行为的发生。 | D2SN202201040019 |
8 | 12月19日投诉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无证盗采汉中市南郑区协税镇瓦营村杜家山的石头、砂子等矿产资源,晚上还偷着砍树并运走。2022年1月4日举报人再次来电,对处理结果有疑问,该石料厂是否存在开采行为,建议调查用电情况。 | 南郑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投诉人反映的矿山为南郑县协税镇杜家山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位于南郑区协税镇瓦营村,采矿权人为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营范围为建筑石料、花岗岩荒料、建筑用砂开采、加工及销售;免烧砖、铁精粉生产、销售等。该矿山设立于2010年,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生产规模为6万立方米/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5147平方公里,开采深度(海拔)780米至580米标高,矿山审批手续齐全,符合《南郑县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 1.关于“12月19日举报人反映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无证盗采汉中市南郑区协税镇瓦营村杜家山的石头、砂子等矿产资源”问题不属实。2021年6月23日,该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市自然资源南郑分局于5月21日向该矿山送达《采矿许可证到期通知》,告知该矿山停止矿山开发利用活动,要求该矿山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市自然资源南郑分局每月对该矿山进行不少于1次的巡查检查,历次检查均未发现该矿山有开采行为。目前,该矿山正在落实年度恢复治理任务,修建截排水沟、清理矿区废渣、植树种草,落实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2.关于“晚上还在这偷着砍树并运走”问题不属实。2021年6月,该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该矿山就停止矿山开发利用活动,按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区林业局多次巡检未发现砍伐树木的问题。12月20日,南郑区收到转办群众反映汉盛建筑石料厂砍伐山上树木线索,后现场进行了核查,群众反映失实。 3.关于“该企业被法院撤销了采矿证,关于盗采未处理”问题。经查,线索反馈的是2019年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经营人朱某某)起诉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第三人王某某及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投资人王某某),关于采矿权转让登记纠纷一案。2019年12月9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2019陕0703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2016年8月8日作出的“南国土资发(2016)82号《关于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采矿权转让的批复》”和2016年8月15日向以投资人为王某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颁发的“C6107212010067120069929号《采矿许可证》”。 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王某某及王某某投资的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不服判决,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王某某及王某某投资的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不服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汉中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王某某、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的再审申请。 群众反馈的撤销案涉采矿许可证已被生效判决所确定,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703执997号执行裁定认为无实际可执行内容,已经终结执行。在采矿许可证合法存续期间或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之前,采矿权人在采矿区内进行采矿,不属于无证采矿。因此,群众反映该企业被法院撤销了采矿证,盗采未处理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4.关于“该石料厂是否存在开采行为,建议调查用电情况”问题。经查,南郑区供电分公司城区供电站证明,“依据用电客户南郑汉盛建筑石料厂主动申请,南郑供电公司城区运维班于2021年7月19日对南郑汉盛建筑石料厂一号用电户头给予停止供电,截止2022年1月7日该用户一直处于停电状态”。现场核查,该企业10千伏高压电源跌落丝具断开,洗砂机、球磨机、磁选机、高频筛长时间未使用,已经锈迹斑斑。成品池及生产线已经长出青苔和枯草,未发现开采和生产行为。 |
否 | 无 | D2SN202201040014 |
9 | 汉中市城固县文化路中段兽医站家属楼内有一处危房,此处无人管理,杂草丛生,有人随意倾倒垃圾,夏季苍蝇非常多,卫生脏乱差。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反映问题属实。投诉反映的兽医站家属楼为原城固县畜牧局家属楼,位于县畜牧兽医站后院,建设时间较早,该家属楼住户多次找城建、土地等部门要求推倒改建,因该家属楼的土地使用权归县畜牧兽医站集体所有,无法改建私人住宅,该楼住户多次到县信访局和相关部门上访,要求将住户房屋占有土地面积权属从县畜牧兽医站土地权属内分离,办成独立土地使用证,以便房屋改建。但是土地是国有资产所以无法进行土地权属分割,所以因房屋年久失修,屋顶破旧,且楼内无人居住,造成周边卫生脏乱差。 2022年1月5日,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县兽医站现场实地核查,该家属楼因建设时间早,房屋年久失修,屋顶破旧,无人居住,存在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 |
是 | 一是城固县农业农村局、城固县城管局督促县兽医站和部分家属楼住户对楼外堆放垃圾及杂物进行清理,保持该地卫生整洁。1月5日楼外堆放杂物已清理完毕。二是是督促县兽医站加大宣传教育,强化环保意识,购置安放垃圾箱,引导家属区住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规范处置垃圾。三是安排专人加大对所该处环境卫生整治频次。 | D2SN202201040047 |
10 | 汉中市城固县东环二路荷花园酒店的厨房油烟污染严重,抽油烟机运作期间产生的噪音严重扰民。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投诉反映的“汉中市城固县东环二路荷花园酒店”实际为城固县荷花园酒店,营业面积 1200平方米,营业时间每天的9:00--21:00,操作间面积约123平方米,使用甲醇猛火灶具,10个灶头上方安装有5个集烟罩,经集烟罩将油烟收集到油烟箱内,再通过油烟收集箱输送到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向外排放。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东环二路荷花园酒店的厨房油烟污染严重”问题属实。经查,该酒店安装有油烟净化器,油烟净化器内部干净并定期进行清洗,建立了油烟净化器清洗台账。2022年1月6日,陕西有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酒店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酒店餐饮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的油烟折算浓度最大值及均值均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但是现场核查发现油烟集烟箱出口有一个约10公分微小缝隙,存在少量油烟泄露现象,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 2.关于“抽油烟机运作期间产生的噪音严重扰民”问题属实。经查,该酒店噪声主要来源于油烟收集器的引风机,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要求该酒店对引风机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减少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1月6日,城固县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荷花园酒店厨房北侧荷花园小区、西侧居民卧室各选取点位1处,监测结果荷花园小区52.8分贝、西侧居民卧室42.1分贝,所测点位的昼间等效声级值均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之2类功能区昼间标准限值。虽然该酒店噪声虽达标排放,但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轻微影响。 |
是 | 一是加大对该酒店油烟净化器正常使用的检查频次,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严格落实清洗维护制度,建立健全台账,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日常运行达标。二是更换了新的油烟净化设备,,更换安装静音风柜,减少噪声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 D2SN202201040024 |
11 | 汉中城固县柳林镇崔家山村陕飞锦园小区楼下的杜家热面皮,排烟管道低,油烟直接排到小区里,导致居民无法开窗。营业噪音大,导致居民不能午休。与店家沟通过,商家改了管道,但没有任何效果。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投诉反映的 “杜家热面皮店”位于汉中市城固县柳林镇崔家山村陕飞锦园小区临街一层,经营面积约80平方米,员工3人,经营范围小餐饮,燃料为电,操作间面积约15平方米,安装有电蒸炉2个,上方安装有油烟收集器。收集器与烟道之间安装排风扇一台,未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未经处理器净化向外环境排放。排烟管道出风口安装低,存在油烟直排现象。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的营业噪声来源于排风设施在运行中所产生的噪声。城固县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店厨房东侧小区选取点位一处,监测结果为48.3分贝,所测点位的昼间等效声级值均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之2类功能区昼间标准限值。该店噪声虽达标排放,但设备运行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轻微影响。 |
是 | 一是柳林城管大队责令该店立即安装油烟净化器,该店已于2022年1月6日加装油烟净化设备。并加大对该店油烟净化器正常使用的检查频次,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严格落实清洗维护制度,建立健全台账,确保营业时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油烟稳定达标排放。二是柳林城管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要求该店完善排风系统采取隔音降噪措施,1月6日已拆除排风系统中大功率排风扇和室外排风管道,进一步减轻油烟及噪音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 D2SN202201040005 |
12 | 汉中市洋县黄家营镇蔡坝村村民反映,有人在汉江河该村段河滩里采砂,运到西乡,毁坏了农田。 | 洋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黄家营镇蔡坝村”位于汉江干流南岸,境内无汉江支流河道。汉江从该村江树湾段流至蔡坝段,流长约5公里,除江树湾和蔡坝两处缓滩淤积有砂石外,其余河段因山高岸陡流急,河床及岸坡山石外露,无砂石淤积,河道内也无农田。蔡坝村辖9个村民小组,其中5个小组沿河道居住在江树湾段和蔡坝段。江树湾段至蔡坝段属引汉济渭黄金峡水利枢纽库区淹没区,距离黄金峡水库大坝约40公里,5个村民小组已列入库区移民搬迁区域,要求从2017年以后禁止个人及集体建房(含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故不存在因个人建房偷采砂石的情况。 经调查,汉江河蔡坝村段属山区河道,自然岸坡陡峭,村民生活居住区、耕地区和河道界限清楚,河道行洪范围内不存在村集体及群众耕种的田地。调查组对该段河道及上下游延伸段进行现场踏勘,江树湾段至蔡坝段各下河道路设置的隔离墩完好无损,滩平岸固水清,河道内无采砂痕迹。该村只有一条沿江盘山公路进出,2022年1月5日,调查组对江树湾、蔡坝两处居民点的7户农户进行走访,群众反映未发现该河段有偷采偷运砂石行为,更不存在毁坏农田问题。经查阅洋县水利局执法工作台账,2020年以来未发现在蔡坝村有偷釆砂石违法行为。 |
否 | 无 | D2SN202201040006 |
13 | 汉中市西乡县杨河镇尧柏水泥厂,废气直排,把美丽茶乡污染的很严重。 | 西乡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汉中市西乡县杨河镇尧柏水泥厂”实际为汉中西乡尧柏水泥有限公司,位于西乡县杨河镇建材工业园(杨河镇高土坝社区),占地约232亩,主要从事石灰石开采和水泥生产制造。该公司建设有盖仙寺灰岩矿矿山开采项目和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 该公司已按照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规定于2021年12月1日全面停产,窑头、窑尾在线监测设施正常开启,数据无异常。调查组核查了该公司2020年以来的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查阅了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监督性监测报告及企业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报告,排放的各项污染物浓度均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限值要求,不存在废气直排和超标排放的问题。该公司窑头、窑尾在线监测设施稳定运行,数据联网传输正常,2020年以来未出现日均值超标情况。 |
否 | 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加强日常执法监管,督促该公司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常态化做好污染防治设施管护、运维工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D2SN202201040042 |
14 | 汉中市西乡县城北街道办鹿龄社区民安西路,康明商贸城小区门口到莲花路口40米处的路边堆放有生活垃圾。 | 西乡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民安西路”位于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鹿龄社区,与莲花路交汇。康明商贸城小区实际为康宁商贸城小区,小区门口到莲花路口之间道路即为民安西路,属周边居民通行便道,该道路总长约30米,宽约5米,从莲花路口至康宁商贸城小区方向硬化约20米,临康宁商贸城小区段约10米为土路。根据西乡县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安排,已将该条便道列入2022年度城市道路硬化项目。 经查,康宁商贸城小区配备有垃圾中转箱一个,并安排保洁人员每天对中转箱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莲花路也安排落实了专职保洁人员全天候清扫,并做好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置。临近康宁商贸城小区、民安西路南侧有一处面积约50平方米的空地,该空地周边居民住户较多,个别群众图方便,随意将生活垃圾、废弃杂物等堆放在该处空地上,堆存量约1立方米。调查组现场要求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鹿龄社区对堆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清理,2022年1月4日再次现场核查,该处生活垃圾已全部清理干净。 |
是 | 一是针对群众反映的生活垃圾露天堆放问题,调查组责成城北街道办事处鹿龄社区立即清理。2022年1月4日,该处生活垃圾已全部清理干净,空地处已设置了“禁止倾倒生活垃圾”警示牌。二是由西乡县人民政府责成城北街道办事处加强区域环境卫生管理,做好日常监管巡查,同时强化环境保护宣传,引导群众形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责任追究情况:2022年1月4日,西乡县城北街道纪工委对鹿龄社区环保监管网格员袁某进行了谈话提醒。 |
D2SN202201040035 |
15 | 汉中市西乡县枣元湖湿地公园里有一家沙厂,废水直排至湿地公园里面。西乡县古城殡仪馆对面的沙厂和古城水库大坝西边的沙厂,均无证经营,废水直排河沟。 | 西乡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 1.关于“汉中市西乡县枣元湖湿地公园里有一家沙厂,废水直排至湿地公园里面”问题不属实。经查,“枣园湖湿地公园”实际为枣园湖湿地,位于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枣园村一组,为当地人俗称,未经过相关部门划定审批设立。群众反映的“汉中市西乡县枣元湖湿地公园里有一家沙厂”实际为陕西信盛实业有限公司。枣园村一组有一沙石堆放场,为陕西信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2019年2月,西乡县实施河湖生态修复及清淤疏浚工程,该公司于2019年5月竞得牧马河沙河镇洋溪湾段清淤疏浚作业权,在该堆放场堆存、分筛清理出的砂石。该堆放场配套建设三级废水沉淀池1座,设置了废水回用管道,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堆存砂石已于2021年8月全部清空。2022年1月5日,调查组现场核查,该处无物料堆放,也未发现废水外排迹象。 2.关于“西乡县古城殡仪馆对面的沙厂,无证经营,废水直排河沟”问题不属实。经查,“西乡县古城殡仪馆对面的沙厂”实际为西乡县鑫煌新型建筑材料场。2019年5月,陕西鑫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竞得西乡堰口镇三合村倒渔口标段清淤疏浚作业权后,委托堰口镇肖家湾村三组村民李某某负责该标段清淤疏浚作业施工,并将清理出的砂石堆放在西乡县鑫煌新型建筑材料场。该场配套建设三级废水沉淀池1座、设置了废水回用管道,其砂石分筛、加工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2021年5月该场已停止生产。2022年1月5日调查组现场核查,该场砂石已全部清运,也未发现废水外排迹象。 3.关于“古城水库大坝西边的沙厂,无证经营,废水直排河沟”问题不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古城水库大坝西边的沙厂”实际为西乡县安伟兴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利用西镇高速公路XZ-01标段隧道施工弃渣废石原料,生产加工碎石料。该公司碎石场配套建设三级废水沉淀池1座、设置了废水回用管道,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2022年1月5日调查组现场核查,该场未堆放砂石,未发现有砂石分筛、洗选行为,也未发现废水外排迹象。 |
否 | 无 | D2SN20220104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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