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
涉及 区县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受理 编号 |
1 | 汉中市汉台区西关街道办黄家塘社区前进路与天台路交界处东南角有人加盖大棚,后期会搞餐饮,担心有油烟污染;汉中市西乡县县政府在南河坝公园东边扩建了一座幼儿园,破坏了耕地。 | 汉台区 西乡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 1.信访反映位置位于汉台区天台路与前进路交汇处东南角,十字路口临前进路是汉中市审计局办公楼及审计局家属院。从东至西分别为汉佳慧服装商铺、世纪鲜花商铺。十字路口临天台路从北至南分别有叙函服装商铺、华山论剑名酒名烟商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家属院。调查组走访了上述区域,未发现有人加盖大棚用来做餐饮及油烟污染的问题。 2.信访反映的幼儿园为西乡县幼儿园,位于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南关社区南河堤92号(南河坝公园以东),始建于1977年。经查,西乡县幼儿园扩建项目用地,属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其建设内容均在批准的建设范围内。同时,调查组查阅了《西乡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县幼儿园扩建项目所在片区为国有建设用地,无耕地。 |
否 | 一是由汉台区城市管理局和北关街道办事处执法中队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二是由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关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所加强对辖区内餐饮店面、夜市、酒店的油烟污染监管,依法依规审批餐饮业经营单位。 | D2SN2021 12270053 |
2 | 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付庙村9号天利航空压力设备院内的汉台区聚合源再生资源公司,生产过程中噪音很大、产生臭味很难闻,天空还飘着灰蒙蒙的物质,该厂至今没有进行环保验收。 | 汉台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信访反映的汉台区聚合源再生资源公司全称为汉中聚合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位于汉台区老君镇九号信箱(汉中天利航空压力设备有限公司厂区内),经营范围包括废旧物资(不含危险废物)回收、加工、销售;塑料颗粒、板材、橡塑制品、塑料原料的生产及销售。该公司建有再生塑料颗粒加工厂区和废旧物资回收厂区。再生塑料颗粒加工厂区目前主要建设了1条EPS造粒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为粉碎机一台、造粒机一台,配套安装采用粗滤+UV光氧+活性炭处理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一套,排气筒高15米。废旧物资回收主要回收废塑料、废纸板、废酒瓶,分类打包后销售。 1.关于“生产过程中噪音很大”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对生产厂房进行了密闭,但EPS造粒生产线配套安装的粗滤+UV光氧+活性炭一体机自带风机以及粉碎机在运行使用过程中产生一定声音,2021年12月14日、15日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监测人员在该公司厂界东、南、西、北、西南侧共布设5个点位,对厂界昼间、夜间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界东侧、南侧、西侧、北侧昼间、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声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西南侧郑家坝昼间、夜间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环境噪声限值。 2.关于“产生的臭味很难闻”问题属实。经查,该公司2020年7月安装了EPS造粒机、2021年6月安装了粉碎机。该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11日,7月20日,8月3日,9月20日,10月26日,11月14日对生产设备粉碎机和造粒机进行了生产调试,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安装到位,导致造粒生产线废气直排,气味较臭。2021年12月8日该公司安装了采用粗滤+UV光氧+活性炭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2021年12月14日、15日该公司委托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验收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正常生产时,废气排气筒出口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等污染物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下风向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苯乙烯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3.关于“天空还飘着灰蒙蒙的物质”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生产厂房进行了全密闭,加工生产过程均在密闭空间作业,现场未发现天空中飘着灰蒙蒙的物质。调查组对周边群众进行了走访,群众表示未发现上述情况。 4.关于“该厂至今没有进行环保验收”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与陕西联聚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办理合同,2021年12月14日、15日委托陕西云检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开展了验收监测,2021年12月25日完成了企业自主竣工环保验收。 |
是 | 针对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同时投运、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于2021年12月1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汉台环责〔2021〕92号),要求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进行生产。 目前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报资料已提交。 |
D2SN2021 12280044 |
3 | 闫某某伙同他人砍伐了汉中市宁强县燕子砭镇沈家坝村一千多亩松树。 | 宁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被投诉人实际为严某某,宁强县舒家坝镇舒家坝村一组人,系2011年燕子砭镇沈家坝村飞播林抚育间伐作业实际施工负责人。 2011年8月29日,燕子砭镇沈家坝村村委会向宁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称本村一组、二组位于尖峰岭的飞播林已成材且密度较大,需要对山林进行科学间伐以促进幼树生长,经村委会及一组二组全体村民开会研究一致同意将一、二组山林中的成材树木进行合理间伐,请林业局予以审批。县林业局安排县森林调查设计队对申请间伐区域进行了作业设计,主要技术措施是通过合理的抚育间伐调整林分密度,促进林木生长,共设计2个作业小班,总面积516亩,可作业面积465亩,总蓄积585立方米,出材量439立方米。2011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将设计作业拟采伐方式、地点、面积、数量等相关情况于在沈家坝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县林业局于2011年11月30日对《二〇一一年度尖峰岭作业区人工商品林间伐作业设计文件》进行了批复(宁林发〔2011〕)63号)。 在实施间伐作业前,县林业局要求林权单位明确施工具体责任人员、村组出具了人工商品林采伐施工确认书,确定沈家坝村一、二组尖峰岭的抚育采伐施工由严某某具体负责。12月4日,县林业局带领设计单位到尖峰岭作业区,对村组负责人和严发高进行了伐前技术培训。2011年12月5日,县林业局向燕子砭镇沈家坝一组、二组分别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1宁林商采字第23号、第24号),共批准采伐作业面积465亩,采伐方式为抚育间伐,采伐蓄积量585立方米,出材量439立方米。按照采伐许可证和作业设计的要求,整个抚育采伐作业自2011年12月5日开始,至12月20日全面结束,2012年5月底前完成了清林工作。2012年5月27日,县林业局组织人员对尖峰岭飞播林区实施抚育间伐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实际作业面积、蓄积和出材量均未超出采伐证的规定。 |
否 | 无 | D2SN2021 12280031 |
4 | 汉中市城固县汉江河湿地保护区和湑水河自然保护区偷河砂现象特别严重,县公安局、水利局和偷砂老板(几十号人)相互勾结,互相通风报信,且公职人员参与偷砂,公职人员各个身家上百万。在湑水河翟家寺村有一户业主常年偷砂,且建有堆砂场和各种机械,晚上在河里偷,白天在河堤外地上挖,最近听说环保督察组要来,该业主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填埋挖砂后留下的坑。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信访反映的“汉中市城固县汉江河湿地保护区和湑水河自然保护区”实际为城固县境内的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陕西汉江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具体情况是: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西成高铁跨湑水河大桥下游与汉江交汇处,保护区范围为湑水河道区域;陕西汉江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为汉江河道区域城固段。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汉江河湿地保护区和湑水河自然保护区偷河沙现象特别严重”问题部分属实。2016年10月,城固县政府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共在汉江和湑水河设置砂场21处。2017年5月,城固县政府对位于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3个砂石场予以关停取缔,拆除了生产设备,回填复平河道,并进行了生态修复。2018年3月15日,根据《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河道采砂的通告》,城固县对汉江、湑水河所有采砂场(点)予以关停。截止2018年7月,共拆除料台34座、地磅21台、活动板房129间、砖木房屋69间,县域内砂场全部关停取缔。但由于受利益驱使,仍有个别不法分子在河道内采用“蚂蚁搬家”等方式进行零星非法偷采。 2.关于“县公安局、水利局和偷砂老板(几十号人)相互勾结,互相通风报信,且公职人员参与偷砂,公职人员各个身家上百万”问题部分属实。2018年3月,城固县河道砂石禁采以后,城固县水利局、公安局个别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非法偷砂者透漏河道巡查信息,从中收受好处费,目前,已被城固县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关于“在湑水河翟家寺村有一户业主常年偷砂,且建有堆砂场和各种机械,晚上在河里偷,白天在河堤外地上挖”问题部分属实。群众反映的“湑水河翟家寺村有一户业主常年偷砂”实际为翟家寺村村民杜某某。2016年,杜洪清之子办理了湑水河翟家寺村段河道采砂许可证。2017年5月该砂场被依法关停取缔,拆除了生产设备,回填复平河道,并进行了生态修复。2019年6月,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和莲花办国土所在巡查中发现杜某某在湑水河翟家寺段河堤外土地上偷采砂石,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2021年10月份,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将违法线索移送县公安局。 4.关于“最近听说环保督察组要来,该业主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填埋挖砂后留下的坑”问题不属实。2019年6月,杜某某在湑水河翟家寺段河堤外土地上偷采砂石,形成砂坑面积约2亩,由于当事人目前被关押在城固县看守所,2021年12月21日,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代为复垦,对砂坑进行回填,共回填表层熟土约3000余立方米,并在复垦土地上栽植紫薇和红叶石楠1100株进行生态修复。 |
是 | 依法依规处理情况:一是2018年3月城固县河道砂石禁采后,城固县公安局共查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12起,刑事拘留9人,起诉8人。城固县水利局共查处汉江、湑水河河道违法案件40起,行政处罚292.7万元,没收非法所得4.52万元。二是2019年7月4日,针对杜某某非法采砂行为,城固县自然资源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城自然罚字〔2019〕25号),处罚69870.35元。三是杜某某因涉嫌非法挖砂被城固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拘留,现被关押在城固县看守所,目前,已批捕待审判。 问题整改措施:一是2018年7月,在河堤及下河主要路口安装限高杆、隔离墩、防护栏等设施,防范下河偷采行为。二是2018年8月开始,建立河道巡查监管长效机制,采取蹲守管理、机动巡查、突击检查、重点监管等方式,24小时三班交替对重点河道进行巡查监管。三是针对“蚂蚁搬家”式下河偷采行为,持续开展整治行动,加大处罚力度。四是持续开展全县范围内河道、土地、山地、林地等盗采砂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活动,非法采砂得到有效治理。 责任追究情况:一是2020年10月25日,城固县江河管理站职工何某某因向偷砂人提供河道巡查消息,并收受好处费涉嫌受贿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没收非法所得10.05万元,并处罚金10万元。二是城固县公安局二里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偷砂人好处费被城固县纪委监委分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 |
D2SN2021 12280081 |
5 | 1、在汉中市勉县陕钢、汉钢周边,西汉高速、十天高速引道,停车场院内和绕城新108国道路边的非法加油窝点,购买劣质油品进行低价销售,销量巨大,且将油加溢、油卸溢,用水冲洗或下雨后随雨水流到沟渠和汉江河,甚至渗透到地下;2、国道、省道路边,集镇、县城周边汽车修理厂将更换的废机油和黑色润滑剂、清洗配件的清洗剂随意倾倒,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冬天夜晚燃烧废旧轮胎取暖,冒出滚滚黑烟,严重污染空气;3、拉矿渣、西矿粉、机制砂的车辆抛洒在道路上的粉末严重污染环境。 | 勉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在汉中市勉县陕钢、汉钢周边,西汉高速、十天高速引道,停车场院内和绕城新108国道路边的非法加油窝点,购买劣质油品进行低价销售,销量巨大”问题属实。经查,在西汉高速引道查获流动黑加油车2辆(通过私自改装,在内部安装储油罐、计量计费设施和加油枪进行油品零售的移动式非法加油车辆),在陕钢、汉钢周边及新108国道沿线查获撬装式加油站3个,扣押柴油1200升。经进一步调查,2020年至2021年底,勉县共查扣流动黑加油车4辆,扣押柴油600升。上述非法加油站(点)油品来源复杂,燃油品质不可控,主要以低价销售给过路大型运输车辆牟利。 2.关于“将油加溢、油卸溢,用水冲洗或下雨后随雨水流到沟渠和汉江河,甚至渗透到地下”问题不属实。经查,非法加油车辆储油罐体完整,安装了加油枪,未发现燃油外流渗透到地下和沟渠的现象。3个撬装式加油站储油罐体完整,安装了加油枪,对地面进行了硬化,未发现燃油外流渗透到地下和沟渠的现象。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中,也未发现查获的非法加油车辆存在燃油外流渗透到地下和沟渠的现象。 3.关于“国道、省道路边,集镇、县城周边汽车修理厂将更换的废机油和黑色润滑剂、清洗配件的清洗剂随意倾倒,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问题不属实。经查,产生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15家汽修厂,日常产生的废机油均堆存在专门的房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规范处置,落实了转运联单制度。经查阅危险废物处置台账,上述15家汽修厂2021年度共产生废机油 21.85吨,交由石门危废处理中心、陕西明瑞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汉中市鹏盛废弃油脂回收有限公司进行回收处置。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随意倾倒废机油、黑色润滑剂和清洗剂等情况。在近年日常执法检查中,也未发现汽修厂存在不规范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4.关于“冬天夜晚燃烧废旧轮胎取暖,冒出滚滚黑烟,严重污染空气”问题不属实。经勉县交通局核实,26家汽修厂均未开展轮胎更换业务,进一步对轮胎经销更换站点进行核查,日常经营中更换的废旧轮胎销往外地,大部分进行粉碎造粒后再利用,少部分用于造景装饰和码头。对26家汽修厂现场检查中,未发现燃烧废旧轮胎迹象。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在日常执法巡查和秸秆禁烧巡查中,也未发现冬天燃烧废旧轮胎取暖的现象。 5.关于“拉矿渣、西矿粉、机制砂的车辆抛洒在道路上的粉末严重污染环境”问题属实。群众反映的矿渣、矿粉、机制砂等物料运输车辆主要通行勉县108国道、远东路等路段,将物料运输至陕钢、汉钢等企业或外县。现场核查时,未发现运输车辆存在遗撒、抛撒物料现象,108国道、远东路等主要路段也未发现物料抛洒痕迹。经进一步调查,2021年,勉县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查处运输车辆物料覆盖不完全、冒顶装载等违法行为117起,对运输车辆抛洒在路面的弃土、沙石和建筑物料立即进行了清理,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
是 | 对在西汉高速引道查获的2辆移动改装加油车和在陕钢、汉钢周边及新108国道沿线检查发现的3个撬装式加油站,已对相关加油设施进行封存,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 | X2SN2021 12160001 |
6 | 汉中市勉县新街子镇三合村没有设置垃圾集中回收点,垃圾被扔在附近沟渠、河道里。曾反映过但未彻底解决。 | 勉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 1.关于“汉中市勉县新街子镇三合村没有设置垃圾集中回收点”问题部分属实。目前,勉县新街子镇三合村在7个村民小组共设置垃圾集中收集点6个,其中七组暂未设置,七组群众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至五、六组垃圾收集点。三合村村委会及时督促农户将垃圾自行投放至指定收集点,安排人员定期进行清运。近期,勉县农村生活垃圾清运服务项目在三合村七组新增垃圾收集点1个,该垃圾收集点地面硬化工程已完工,预计2022年1月底建成投运,届时彻底解决七组垃圾收集问题。 2.关于“垃圾被扔在附近沟渠、河道里”问题不属实。12月30日,勉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新街子镇、三合村对三合村辖区以及涉及的河道沟渠环境卫生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三合村辖区内生活垃圾清扫及时,村容整洁。沟渠内流水清澈见底,周边仅有零星落叶和杂草,未发现生活垃圾乱扔乱抛现象。 3.关于“曾反映过但未彻底解决”问题属实。2021年5月份,有群众反映三合村5组6组沟渠内存在垃圾乱扔乱抛现象,新街子镇政府和三合村委会立即进行了清理。同时,每周二开展镇村集中环境整治日活动,问题已整治处理到位并长期坚持。但是偶尔有少数群众随意扔垃圾现象。 |
是 | 一是由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于2022年1月底前完成三合村七组新增垃圾收集点建设工作。二是由勉县新街子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河道沟渠进行常态化巡查检查。三是由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以垃圾清扫、污水治理和村容户貌提升为主攻方向,督促各镇(办)对集镇、道路两边、河道沟渠环境卫生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D2SN2021 12280018 |
7 | 2019年11月19日晚上,红桥村支书在村民耕地上挖砂,毁坏3亩多桑树,并向村民耕地内倾倒了大量建筑垃圾。 | 南郑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南郑区红桥村位于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东北方向,距离汉山街道办驻地2公里,北邻濂水河,全村主导产业以水稻、油菜、劳务、种养殖为主。 1.关于“2019年11月19日晚上,红桥村支书在耕地上挖砂”问题。经查,挖砂情况属实,但是实际挖砂人并非为红桥村支书。2019年11月20日,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汉山街道办事处红桥村8组耕地内挖砂,毁坏桑树、倾倒垃圾,挖砂运砂车辆已被群众拦截在现场。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会同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环食药侦查大队、汉山街道办事现场执法检查,现场确认是尚某擅自雇用机械盗采砂石,经测量采挖量为30立方米。现场对挖砂机械和运输车辆采取查封措施,并现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1月21日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恢复土地原貌。 2.关于“毁坏3亩多桑树”问题不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3亩多种桑树的地块,是红桥村8组集体土地,位于濂水河堤以南。1992年由于该地块属于河滩地,由2户村民与8组签定了承包合同,承包用途为种植桑树养蚕(面积约3亩),因其中一户为8组组长,另一户为8组村民,承包费均交至1993年底,从1994年至2019年再未交过承包费。后来没有人养蚕,多年疏于管理,桑树逐年枯死。2019年7月,8组召开村民大会,鉴于上述两户承包户多年未交承包费,决定解除承包合同,投诉人反映的3亩多桑树地块收归8组集体所有。2019年8月,汉台区龙江镇上水渡村村民尚某与红桥村8组签订租赁合同,租用该地块2.7亩计划用于种藕。该地块现状为水浇地,土地规划为有条件建设区。 3.关于“投诉人反映向村民耕地倾倒大量建筑垃圾”问题属实。2019年11月20日,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会同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环食药侦查大队、汉山街道办事现场执法检查,该地块上确实有建筑垃圾,倾倒垃圾当事人为挖砂人尚某,经现场测算为 50立方米,现场责令对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并用熟土进行了回填,已恢复土地原貌。 |
是 | 2019年11月20日,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会同市公安局南郑分局食药环侦查大队、汉山街道办事处对群众反映线索及时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查扣违法盗采机械,并责令整改,2019年底已经恢复土地原貌,现场责令尚某对垃圾进行清理。 | D2SN2021 12280029 |
8 | 汉中南郑区圣水镇廖坝村三组东北角的耕地被卖,有人破坏耕地进行挖沙。 | 南郑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信访反映的实际为汉中卧龙湾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1日,法定代表人:马某。经营范围:内陆水产养殖、储存、运输、收购及销售等。 2021年10月份公司法人因病死亡,公司暂无人接管。 1.关于“汉中南郑区圣水镇廖坝村三组东北角的耕地被卖”问题不属实。2018年9月,汉中卧龙湾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拟发展水产养殖项目用地约50亩。其中圣水镇廖坝村三组土地荒芜河滩地约15亩,一直无人耕种,经三组村民代表同意,将该河滩地租给梁山镇村民李某使用。李某在租用该土地后,种植树木。因发展水产养殖需要,汉中卧龙湾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协商,将该处土地进行了转租,同时经过三组组长同意,不存在买卖土地行为。 2.关于“有人破坏耕地进行挖沙”问题属实。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实地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该地块为林地,实地多年种植树木。2021年3月,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接到群众举报马某在廖坝村三组盗采砂石的线索,南郑区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存在盗采砂石行为。经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对马某采挖砂石现场进行了测绘,挖砂破坏土地面积1224.1平方米(1.836亩),总挖方量3999.5立方米,其中剥离表皮土层734.58立方米,实际采挖砂石量为3264.92立方米,数量较大。2021年3月30日,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对该公司违法采矿一案以《违法线索移送函》(南自然资函[2021]75号)移送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立案侦查。在立案侦查阶段,当事人马某因病死亡,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做撤案处理。 |
是 | 南郑区政府责成区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圣水镇人民政府对此问题跟踪管理,待汉中卧龙湾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明确新的法人代表后,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 D2SN2021 12280036 |
9 | 12月19日举报人反映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无证盗采汉中市南郑区协税镇瓦营村杜家山的石头、砂子等矿产资源,晚上还在这偷着砍树并运走。12月28日举报人再次来电反映,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该企业被法院撤销了采矿证,关于盗采未处理。 | 南郑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投诉人反映的矿山为南郑县协税镇杜家山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协税镇瓦营村,属于巴山区域,采矿权人为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该矿山设立于2010年,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生产规模为6万立方米/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5147平方公里,开采深度(海拔)780米至580米标高,矿山审批手续齐全,符合《南郑县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 1.关于“12月19日举报人反映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无证盗采汉中市南郑区协税镇瓦营村杜家山的石头、砂子等矿产资源”问题不属实。2021年6月23日,该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市自然资源南郑分局于5月21日向该矿山送达《采矿许可证到期通知》,告知该矿山停止开发利用活动,要求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市自然资源南郑分局每月对该矿山进行不少于1次的巡查检查,历次检查均未发现该矿山有开采行为。目前,该矿山正在落实年度恢复治理任务,修建截排水沟、清理矿区废渣、植树种草,落实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措施,没有发现盗采的问题。 2.关于“晚上还在这偷着砍树并运走”问题不属实。经查,2021年6月该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该矿山就停止开发利用活动,按要求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工作。区林业局多次巡检未发现砍伐树木的问题。 3.关于“该企业被法院撤销了采矿证,关于盗采未处理”问题不属实。经查,线索反馈的是2019年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经营人朱某某)起诉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第三人王某某及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投资人王某某),关于采矿权转让登记纠纷一案。2019年12月9日,南郑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2019陕0703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2016年8月8日作出的“南国土资发(2016)82号《关于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采矿权转让的批复》”和2016年8月15日向以投资人为王某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颁发的“C6107212010067120069929号《采矿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王某某及王某某投资的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不服判决,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王某某及王某某投资的南郑县汉盛建筑石料厂不服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群众反馈的撤销案涉采矿许可证已被生效判决所确定,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703执997号执行裁定认为无实际可执行内容,已经终结执行。在采矿许可证合法存续期间或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之前,采矿权人在采矿区内进行采矿,不属于无证采矿。 |
否 | 针对群众反映问题,汉中市南郑区政府责成区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南郑分局、新集镇人民政府、协税镇人民政府将南郑县汉盛石料厂南郑县协税镇杜家山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作为重点监管区域,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查处,严防严控违法行为发生。 | D2SN2021 12190051 |
10 | 今年7月,汉中市略阳县毛坝工业区的几家企业将生产污水直排到毛坝村的小河,导致河水变红,小鱼、小虾大量死亡,河边植物和周边土地也收到污染,被污染的河水流入嘉陵江。 | 略阳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略阳县毛坝工业区实际为略阳县毛坝中药材加工利用项目(以下称“园区”),由略阳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日常统一管理。该项目位于略阳县横现河街道办毛坝村,2012年12月建成,配套建设了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该项目分为5个生产车间,由5家企业承包经营,分别为:汉中永杨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百圣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恒天易德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略阳县华瑞杜仲产业有限公司和略阳县邦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1.关于“今年7月,汉中市略阳县毛坝工业区的几家企业将生产污水直排到毛坝村的小河,导致河水变红”问题部分属实。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毛坝村的小河”实际为金家河。现场核查时,园区中除略阳县邦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药材分拣包装外(不产生废水),其余4家企业因市场原因停产。经走访周边群众,均反映未发现今年7月工业园区污水直排河道,导致河水变红问题。2021年11月7日,略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日常检查发现,因该园区废水处理系统收集池中废水未及时进行处理,导致收集池中部分废水外溢进入金家河,导致河水呈浅黄色,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对略阳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立即整改,企业按要求进行了整改。12月20日,略阳县环境监测站对园区上游排洪渠、金家河园区污水处理站上下游等三个点位水质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二类标准限值要求。12月30日,略阳县环境监测站对金家河园区污水处理站上下游等两个点位水质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所测项目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二类标准限值要求。 2.关于“小鱼小虾大量死亡,河边植物也受到侵害”问题不属实。现场核查时,因季节原因,河边植物自然枯萎,未发现河水中小鱼小虾死亡现象。经走访周边群众,反映均未发现该河道存在小鱼小虾大量死亡及河边植物不正常死亡现象。在日常检查中,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未发现上述现象,今年以来也未有群众反映上述问题。 |
是 | 针对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2021年11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向该园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略环责改字〔2021〕18号),责令该园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12月16日,向该园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略环罚字〔2021〕15号),行政处罚10万元。目前,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基本完成。 略阳县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该公司副经理冯某警告处分,给予污水处理站运行负责人赵某某记过处分。 |
X2SN2021 12210001 |
11 | 汉中市洋县谢村镇海莲村七组王某某养了一头牛、一头猪、十几只鸡,致使周围气味臭,夏天蚊蝇多。 | 洋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王某某家东侧牛圈现有一头母牛(怀有小牛约4个月),西侧猪圈内养有5只兔子,未见养猪,东侧房顶南边搭建有一间8平方米鸡舍,圈养有10只公鸡。牛圈和厕所共用一个18立方米化粪池。该户为零散养殖户,谢村镇镇兽医站每半年开展一次动物防疫工作和技术指导,与养殖户签订《添加违禁药品告知书》,告知养殖户不得随意处置病死畜禽,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必须进行深埋或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粪污处理设施,绝不将污水、粪便乱流乱排,污染周围环境。 该户房屋东西方向紧邻邻居,南北方向与邻居各有一条3米宽的路间隔。调查组入户核查时,院内无明显臭味,也无蚊蝇。经走访周边群众,反映王利宏养殖家畜确实给周边群众造成一定影响,尤其夏天臭味比较明显、蚊蝇滋生较多。 |
是 | 经调查组与王某某沟通,告知群众投诉情况,该户表示理解,并承诺等母牛产崽后进行出售,近期将鸡舍搬到一楼,及时清理粪污,保持环境整洁。 | D2SN2021 12280013 |
12 | 汉中市西乡县堰口镇大坪村支部书记将村里300多亩树林卖给他人,300多亩树林全部被砍伐。 | 西乡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信访反映的“西乡县堰口镇大坪村”位于西乡县城以东,距西乡县城18公里,辖4个村民小组。现任大坪村支部书记岳某某,2005年至今一直担任大坪村党支部书记。 堰口镇大坪村有集体林4宗,主要树种:栎类,林种:薪炭林,林地、林木所有权人为大坪村一组。经对大坪村所有林地进行了全面排查,没有发现违法采伐林木行为和砍伐迹象。 |
否 | 由西乡县人民政府责成县林业局、堰口镇人民政府加强林木资源管理和日常检查、巡查,坚决杜绝违法采伐林木行为发生。 | D2SN2021 1228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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