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涉及 区县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受理 编号 |
1 | 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祥瑞御景东方小区高层西单元以南,多层楼房以北建有三间车库(车库门朝东,开在小区内),车库西边建了三件商铺(商铺门朝西,开在梁州路)。经初步查阅相关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该三间车库和商铺占用规划绿地和小区通道,由汉中市祥瑞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建设,希望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汉台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祥瑞御景东方小区位于汉中市汉台区莲湖路东路南侧175号,开发商为汉中市祥瑞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小区有高层1栋,多层2栋;房屋性质是商业住宅,一楼为商铺和车库,共有商铺34间,车库23间,二楼以上为普通住宅,高层住户121户,多层80户。群众投诉的是4号楼20—22号商铺(莲湖东路与梁州路交汇处东南角以南50米),三间车库为23、25、26号车库(祥瑞御景东方小区西侧1号楼与2号楼之间),该商铺与车库为东西向、背靠背。 12月27日,调查组现场调阅了相关资料及证照:一是调阅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汉市国有(土)第5494号,证实该车库和商铺为商业住宅;二是调阅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0802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610701200900025,证实该车库和商铺用地规划为商业、商品住宅楼;三是调阅了汉中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定位放线实测报告》工程编号9909180-B110-NO251、《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工程图纸规划审查专用章一层平面图》、《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工程图纸规划审查专用章二至十八层平面图》,证实该车库和商铺确为建设用地,不存在占用规划绿地和小区通道违建问题。 |
否 | 无 | D2SN202112250024 |
2 | 汉中市南郑区法镇茨坝村村民曹某某,长期在茨坝村和沙河村交界处偷挖河砂,造成新硬化的路面坍塌。今年10月份,偷挖河砂两千余方卖给湘水镇黄花窑村五组用于硬化路面。小河道过度开采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危害了当地耕地的安全。 | 南郑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汉中市南郑区法镇茨坝村村民曹某某,长期在茨坝村与沙河村交界处偷挖河砂,造成新修的公路路面坍塌”问题不属实。经查,被投诉人曹某某实际是在茨坝村与黄花窑村交界处的一条自然排洪沟拦水坝处(小地名沙河)采砂,该排洪沟起点于南郑区湘水镇红旗村,流经南郑区法镇沙河村、湘水镇黄花窑村、法镇茨坝村,汇入法镇兴隆河,排洪沟全长约10公里,平均宽度约3米,不具备长期开采河沙条件。经实地踏勘,该排洪沟有淤积沙的地点只有拦水坝处,平时仅有少量流水,在汛期的时候才会有淤沙淤积在拦水坝处。排洪沟右侧为法镇通往湘水镇的通村公路,现场踏勘该条公路,路面完好无路面坍塌现象。 2.关于“今年10月份,偷挖河砂两千余方卖给湘水镇黄花窑村五组用于硬化路面”问题属实。经查,2021年10月17日,曹某某在该排洪沟拦水坝处偷采河沙,采沙地段长约80米,宽约5.5米,河砂层厚约0.3米,开采量约120余方,出售给陕西华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核进行南郑区黄花窑村革命老区道路硬化项目建设。 3.关于“小河道过度开采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危害了当地耕地的安全”问题不属实。经查,该排洪沟(小地名沙河)右侧是法镇通往湘水镇通村道路,左侧是山体,不具备长期开采河沙条件,拦水坝上游400米左右,下游800米左右有村民耕地,实地勘查耕地完好,未发现耕地水土流失和严重危害情况。 |
是 | 一是2021年12月27日,南郑区水利局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向曹某某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2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罚款5000元。二是12月29日南郑区法镇对该排洪沟拦水坝下河路段安装公路波形板护栏,彻底封堵了进入排洪沟的路。三是加强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巡查频次,发现违法采砂行为及时查处。 | D2SN202112250007 |
3 | 汉中市城固县柳林镇崔家山东方明珠小区二栋一楼聚香萍私房菜餐厅,作业时噪音大,油烟味浓,严重影响楼上居民正常生活。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投诉所称的“聚香萍私房菜”实为萍香聚私房菜,位于城固县柳林镇崔家山东方明珠小区2号楼临街一层,经营范围为中餐制售及预包装食品零售。该店日常营业时间为每天10:30至20:00时,后厨面积约30平方米,安装灶头2个,使用燃料为甲醇,灶头上方安装有油烟净化器,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烟管向窗外排放。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柳林镇崔家山东方明珠小区二栋一楼聚香萍私房菜餐厅,作业时噪音大”问题属实。该店噪音主要来源于猛火灶头和油烟净化器使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噪声。12月25日11时,在该店正常营业时,城固县环境监测站在该店上方三楼住户家中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所测点位的昼间等效声级值为43.7分贝,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2之2类功能区A类房间昼夜标准限值。该店噪声虽达标排放,但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轻微影响。 2.关于“聚香萍私房菜餐厅油烟味浓,严重影响楼上居民正常生活”问题属实。该店安装了油烟净化器,油烟净化器内部干净并定期进行清洗,建立了油烟净化器清洗台账。12月25日,陕西有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店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店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的油烟折算浓度最大值及均值均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限值。该店油烟虽达标排放,但发现该店后厨窗户外墙存在少量油渍,在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油烟对周边环境有一定影响。 |
是 | 一是城固县城管局柳林城管执法大队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要求该店加强油烟净化设备清洗维护,确保油烟排放达标。二是要求该店加强管理,进一步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减少噪音对周边群众的影响。12月26日,该店用隔音棉对排放烟道进行包裹,用隔音板对后厨窗户进行密闭处理。 | X2SN202112250002 |
4 | 汉中市城固县龙头镇城龙新型建材厂,环保手续不全,无排污许可证,乱排黑烟已两年,且采取白天停产晚上生产的方法,进行违法生产。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投诉人所称的“城固县龙头镇城龙新型建材厂”实际为城固县城龙新型建材厂,位于城固县龙头镇新光村。2019年10月开始建设,2021年9月正式投产。该厂建有一烘一烧隧道窑生产线一条,设计年产6000万块空心砖,配套建设了一套脱硫除尘设施,脱硫采用双碱法,除尘为湿法除尘。由于受市场影响,加之生产设备运行不稳定,自投产后一直处于断续生产状态。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龙头镇城龙新型建材厂,环保手续不全,无排污许可证,进行违法生产”问题属实。经查,自2021年9月建成投产以来,该厂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违法生产至2021年12月初,目前,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已对该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2.关于“乱排黑烟已两年”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厂于2021年9月建成投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除尘脱硫处理后外排,日常检查中,除尘脱硫设施均正常运行。2021年11月26日,陕西正环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外排废气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2月28日,经走访该厂周边5户群众,均表示该厂投产以来,未出现“冒黑烟”现象。 3.关于“采取白天停产晚上生产的方法”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厂生产工艺为:原料搅拌—陈化—由制砖机和码坯机把砖坯码至窑车—窑车通过轨道进入隧道窑—预热—烧制—冷却—运至成品堆场,整个生产过程从砖坯进窑到成品运出至少需要2-3天连续不间断作业。由于生产工艺要求,不存在白天停产晚上生产情况。 |
是 | 2021年12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针对该厂年产6000万块空心砖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履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环责改字〔2021〕102号),并立案查处(立案号:陕F城环立〔2021〕57号),拟处罚款20万元;2021年12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针对该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环责改字〔2021〕112号),并立案查处(立案号:陕F城环立〔2021〕59号),拟处罚款20万元。 | X2SN202112250003 |
5 | 12月4日举报人反映汉中市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庙坡村与通经南集路口,有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一块28亩的农业用地租赁给城固县庙坡宏城煤业的法人。后期发现该法人存在非法挖沙,并将建筑垃圾填埋在大坑里的问题。12月25日举报人再次来电表示:已在汉中日报看到该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1、调查情况未详细核实;2、对挖砂采出量结果不满意;3、对调查结果不满意。 | 城固县 | 经查,该信访件与信访件D2SN202112040010、X2SN202112080011投诉内容基本一致。投诉人反映城固县庙坡宏城煤业的法人李某某在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农场内挖沙的内容属实,将建筑垃圾填埋在大坑里的内容不属实。 12月6日以来,城固县人民政府先后4次组织县公安局、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局、莲花街道办等部门进行现场走访调查。12月10日,城固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连夜对城固县庙坡宏城煤业法人李某某、挖掘机司机、铲车司机、土方回填售土单位负责等人进行问询。针对投诉人反映的挖砂量问题,有关方面进行了4次勘查,分别是:(1)投诉人勘查情况。2021年6月,投诉人委托陕西致远测绘公司和陕西秦证评估公司对挖砂量进行测算,测算挖砂量30749.2立方米。(2)城固县公安局调查情况。2021年12月10日以来,城固县公安局连续对城固县庙坡红诚煤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农场承包人)进行问讯,并通过侦办,对李某某雇佣的挖掘机司机以及实施该砂坑土方回填的渣土公司负责人进行讯问,经三方调查取证,相互印证支撑,确定李某某在2019年10月至11月共在该农场内采挖砂石约2000立方米。(3)城固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情况。2021年12月8日,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县法院、县公安局委托汉中瑞宇信测有限公司对农场内疑似挖砂低洼处进行了现场测绘,测绘结果显示,砂坑面积73.36平方米(合0.11亩),平均深度0.5米,挖方量36.68立方米;2021年12月14日,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西北有色勘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农场进行地质工程勘测,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见证了勘测工作,根据出具的《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庙坡村与通经集南路口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国用农用地非法采砂资源储量说明书》显示,非法采砂面积4232平方米,以2021年12月14日为估算基准日,估算非法采砂资源量矿石量4593立方米。 由于投诉人2019年未锁定李某某现场挖砂直接证据,事发后虽然委托第三方公司对采挖砂坑进行勘测,但由于对砂坑挖砂量勘查时间不同、勘查公司不同、勘查方式不同,导致挖砂量勘测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
是 | 一是2021年12月9日城固县法院向县公安局送达《关于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反映函》,2021年12月10日,城固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连夜对该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对李某某雇佣的挖掘机司机以及实施该砂坑土方回填的渣土公司负责人进行讯问,经三方调查取证,相互印证支撑,确定李某某在2019年10月至11月共在该农场内采挖砂石约2000立方米,按照当时市场销售价格估算,采挖砂石价值约10万元。经城固县公安局与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沟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李某某非法在该农场采砂行为案值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2021年12月14日,城固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公安局侦破掌握的证据、线索,立即启动对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农场内非法采砂案立案调查工作,并对李某某涉嫌违法采砂现场进行勘测。12月20日,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向李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城自然资告处字〔2021〕3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自然资告听字〔2021〕34号)。 | D2SN202112250042 |
6 | 1.汉中市洋县金水镇G108国道旁周家坎水电站,7月份被陕西省秦岭办强拆,原因是批小建大。但是企业表示自己现在持有水利局和发改委的变更手续。2.有人在洋县金水镇G108国道旁,酉水街水电站库区采砂。 | 洋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汉中市洋县金水镇G108国道旁周家坎水电站,7月份被陕西省秦岭办强拆,原因是批小建大。但是企业表示自己现在持有水利局和发改委的变更手续”问题。经查,该水电站拆除属实,但强拆不属实。2012年4月25日,市发改委在对周家坎水电站核准批复时,批准该电站装机容量为4800KW,2015年5月建成运行时实际装机容量为10000KW。2018年1月,该电站向市发改委申请变更建设规模,市发改委鉴于该项目已竣工投运,本着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开发农村清洁能源建设的原则,同意洋县周家坎水电站装机容量由4800KW变更为10000KW,并同意市水利局竣工验收。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意见进行公示的函》(陕秦岭办函〔2021〕75号)将该电站列为违法违规拆除类水电站。2021年7月,周家坎电站拆除工作组开始对该电站实施拆除,工作专组多次与周家坎水电站业主代表廖某某、电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经反复宣讲政策、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廖某某口头同意拆除电站。电站拆除工作于2021年7月21日开始实施,机电设备由廖某某自行组织人员拆除,电站大坝、厂房等其他设施委托陕西晨洋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拆除,2021年8月拆除工作全部结束,并通过了县级自验、市级核验和省级抽验。 2.关于“有人在洋县金水镇G108国道旁采砂”问题属实。群众反映的在洋县金水镇G108国道旁采砂实际为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在金水河实施的金水电站坝区清淤疏浚项目。该项目于2021年9月开始动工,前期主要沿108国道边向河道内修筑施工便道,因9月至10月上旬雨水较多,金水河多次出现超警戒洪水(最大洪峰1120M3/S),清淤作业时断时续,清淤疏浚工作于11月中旬以来一直停工,清淤疏浚砂石料约800立方米,现全部覆盖堆放在料场未外运。 3.关于“在酉水街水电站库区采砂”问题不属实。酉水街水电站库区位于酉水河槐树关镇月蔡村境内,库尾建有宋家堰发电厂。群众反映的采砂实际为汉中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在酉水河实施的宋家堰发电厂区清淤疏浚项目,该项目于11月16日开始施工,进行先期施工便道修筑。经走访了解当地群众及现场勘察,该公司只做了前期入场便道的作业,清淤疏浚工作还未开始实施。 |
是 | 无 | D2SN202112250023 |
7 | 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陕西唐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投产后,一直利用下雨天和半夜长期向汉江偷排未经处理的含高浓度苯、酚四氢弗兰等物质的化工废水,每次排放量达500至5000立方不等。该公司将生产废水储存在地下几个很大的调节池内,有人检查时提前抽取地下水对生产废水稀释,再进入废水处理站。该公司员工有熟练的偷排技巧,在线监测设备形同虚设,污染监测数据不真实。近十年来,该公司把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颜色如同沥青,成分与废水一样,有刺鼻性气味)早年随意倾倒,后来企业自行外运倾倒至汉江河床、就近沟凹等地,其中在戚氏镇全丰村耕地中倾倒后填埋,2012年还在洋县自来水水源地党河水库库区倾倒了100多车高危固废。该公司经常不定期或者夜间生产,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味道刺鼻。 | 洋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双庙村,成立于2001年12月18日,主要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共有5个生产车间:分别为 3个乙基麦芽酚(EM)生产车间(已拆除一个)、1个甲基环戊烯醇酮(MCP)车间、1个双乙酸钠(SDA)车间(已拆除)。 1.关于“陕西天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投产后,一直利用下雨天和半夜长期向汉江偷排未经处理的含高浓度苯、酚四氢弗兰等物质的化工废水,每次排放量达500至5000立方不等。该公司将生产废水储存在地下几个很大的调节池内,有人检查时提前抽取地下水对生产废水稀释,再进入废水处理站。该公司员工有熟练的偷排技巧,在线监测设备形同虚设,污染监测数据不真实”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一套,设计处理能力400m3/d,处理工艺为催化氧化预处理-厌氧调节-好氧-沉淀-吸附。该公司建有4个生化调节池,容积均约360立方米-400立方米,总容积约为1600立方米,主要作用是废水水质均匀调节,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废水经催化氧化塔出水调值、絮凝、沉淀后进入生化调节池,再进入反应池,处理后经法定排放口排至厂外水渠,最终汇入汉江。该公司仅有一个总排口,总排口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一套,与省市监控平台联网运行,对外排废水氨氮、COD、PH、流量4种项目进行24小时实时监测。调阅废水排放口视频监控影像和执法监管档案历史资料,未发现企业有违法排污行为。该公司委托汉中地质大队检测中心开展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经查阅今年以来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均达标。调查组对公司周边10户群众进行走访调查,无人反映该公司偷排废水问题。 2.关于“近十年来,该公司把产生的固体危险废物(颜色如同沥青,成分与废水一样,有刺鼻性气味)早年随意倾倒,后来企业自行外运倾倒至汉江河床、就近沟凹等地,其中在戚氏镇全丰村耕地中倾倒后填埋,2012年还在洋县自来水水源地党河水库库区倾倒了100多车高危固废”的问题属实。经查,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污泥、沥青残渣以及废活性炭。2011年初,该公司擅自将部分有机沥青废渣倾倒在石山梁垃圾堆放场内(原县垃圾填埋场,该垃圾填埋场已于2013年9月27日停止使用)和洋县戚氏街道办事处全丰村山坡处。2011年3月11日,原洋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洋环罚字〔2011〕1号),罚款二十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将已倾倒的有机沥青废渣连同被污染的土壤(近20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处置。该公司按要求缴纳了罚款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已查处到位。石山梁垃圾堆放场距洋县傥河水库水源地直线距离约2000米,不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该水源地于2019年3月经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批准设立。调查组调阅近十年以来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台账及转移联单,均按照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日常检查中未发现存在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3.关于“该公司经常不定期或者夜间生产,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有刺鼻性气味”的问题属实。经查,该公司在EM生产车间和MCP车间均安装有碱液吸收装置及UV光解和活性炭吸附等废气处理设施,并利用PP板、塑料帘、有机玻璃板等材料对各生产工段和污水处理站全段进行了密封,再生产车间加装气体收集管道,将无组织排放气体引入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停产期间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正常开启。因安全生产部门要求车间必须通风换气,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导致部分无组织废气逸散,造成部分时段有异味。该公司委托汉中地质大队检测中心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频次和项目对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均达标排放。 |
是 | 针对该公司2011年初违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原洋县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3月1日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洋环罚字〔2011〕1号),罚款二十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将已倾倒的有机沥青废渣连同被污染的土壤(近20吨)委托有资质的三方机构进行处置,已整改到位。 | X2SN202112250008 |
8 | 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贾旗村六组东侧(石田高速旁)有一个锌粉加工厂,每次在拌料的时候有大量的粉尘;铲车工作的时候有很大噪音。 | 勉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石田高速”实际为十天高速,反映的“锌粉加工厂”实际为勉县博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物料堆场。 1.关于“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贾旗村六组东侧(石田高速旁)有一个锌粉加工厂,每次在拌料的时候有大量的粉尘”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该公司物料堆场堆存有铁精粉约210吨、硅矿约340吨,物料堆存落实了环保“三防”措施,物料转运装卸均在场棚内进行,场地和路面无明显积尘。12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该公司物料堆场正常生产时对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 2.关于“铲车工作的时候有很大噪音”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公司物料堆场南侧紧邻十天高速,东侧和北侧均为农田,西侧为贾旗村六组,周边住户距离厂界最近约150米。噪声主要来源于铲车装卸物料过程中产生的断续噪声。经调阅该公司物料堆场转运记录显示,生产作业均在白天,持续时间较短,且长期处于停产状态。12月26日,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委托第三方在该公司物料堆场正常生产时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该厂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2348-2008)及该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
否 | 无 | D2SN20211225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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