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涉及 区县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受理 编号 |
1 | 位于汉中市勉县勉阳镇西寨村的汉钢集团焦化厂,距离居民区不足200米,炉子不合格,烧煤的味道很重,煤灰很多,已影响居民生活。该厂厂内PM2.5监测数据失真。之前投诉过,但一直未得到处理。 | 勉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属实。 1.关于“位于汉中市勉县勉阳镇西寨村的汉钢集团焦化厂,距离居民区不足200米”问题属实。经查,2004年该厂建设时,距离西寨村最近农户约800米,厂区和农户之间均为农田。近年来,随着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口增多等因素影响,农户自建房逐步向该厂方向靠近,导致目前西寨社区居民住宅最近距该厂厂界不足50米。调阅该厂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当时未对卫生防护距离进行规定。 2.关于“炉子不合格”问题不属实。经查,该厂现有2x45孔捣固炼焦炉一组,分别为年产25万吨1号40SHD43型捣固焦炉1座、年产25万吨2号40SHD43型捣固焦炉1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2019年版)要求,不属于淘汰类。 3.关于“烧煤的味道很重,煤灰很多,已影响居民生活”问题属实。(1)关于“烧煤味道很重”问题。经查,该公司焦炉配套建设了导烟车和地面除尘站,在加煤推焦、出焦时废气经导烟车将烟气导入地面除尘站,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后排放。但在加煤推焦、出焦过程中由于设备密封不严,导致少量废气无组织逸散。2021年5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对该厂因推焦装煤除尘系统密封不严,造成烟气外溢问题立案处罚50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2)关于“煤灰很多”问题。经查,2021年5月之前,该厂未将堆存的原煤全部覆盖,厂内煤炭、焦炭运输车辆较多,日常管理不严,含煤粉扬尘对周边环境的确存在一定影响。2020年9月,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原料煤未全部覆盖问题立案处罚5万元,并责令限期整改。2021年该公司加大资金投入和整改力度,全面提升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具体情况如下:一是完成煤场整治工程。建设了5250平方米的焦炭筛分密闭大棚,在焦炉东侧和南侧分别建设了面积为12080平方米、8000平方米的堆煤大棚,在焦炉东侧堆煤大棚至配煤仓间建设长约130米的密闭输送长廊,在厂区东侧新建了3个大气质量微控站,实时监控厂区大气环境质量并在电子屏向社会公开。二是完成焦炉废气脱硫脱销技改工程。新建了一套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采用SDS干法脱硫和SCR脱硝技术,进一步提升废气污染物处理效率。三是完成焦炉炉头烟气治理工程。将有烟装煤改为无烟装煤系统,对有效降低了无组织粉尘排放。四是加强内部环境管控。对厂区整体进行了绿化,道路全部铺设为柏油路面;在堆煤大棚门口建设了自动感应式洗车台,厂内配备了洒水清扫车,定时对厂区道路清扫和洒水降尘,厂内运输过程中无明显扬尘现象。 4.关于“该厂厂内PM2.5监测数据失真。”问题不属实。经查,信访反映的厂内PM2.5监测数据来源于该厂3台大气质量微控站。2021年5月,该厂自行购买并在厂区东侧上、下风口共安装了3台大气质量微控站,监测因子包括: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Tvoc、温度、湿度、大气压、风速和风向,该大气质量微控站由该厂自行校验和维护,只显示实时数据,无数据存储功能,不与国、省控平台联网运行。 5.关于“之前投诉过,但一直未得到处理。”问题不属实。经查,2021年5月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我市期间收到群众反映“该厂烟尘、气味等”问题后,勉县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并督促该厂制定了《厂区环境综合提升整治工作方案》。随后,该厂开始实施焦化烟气除尘提升改造、扬尘污染治理等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目前,厂区雨污分流、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技改工程、焦炉炉头烟气治理工程、物料扬尘控制、化产脱硫废液处理工程等环境治理项目均已完工并投入运行。下一步,该厂还将实施全厂VOCs综合回收治理工程,对厂内VOCs气体集中收集后进入焦炉低氮燃烧,降低焦炉煤气用量的同时减少焦炉烟气氮氧化物的排放量。 |
是 | 一是现场要求该厂进一步加强废气、废水及无组织粉尘治理措施管理,严格原辅材料堆存和运输,防止扬尘污染,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二是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 D2SN202112150086 |
2 | 勉县锦瑞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瓦房沟水电站依法批准投资建设,手续完备,建设及运行中无违法违规问题。全省开展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时,该公司上报资料,省秦岭办审核认为环评报批资料不全,之后该公司补充上报了全部资料,勉县人民政府提请对瓦房沟水电站进行重新评估,但市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专办办公室未将该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勉县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上报省秦岭办,对勉县瓦房沟水电站实施了强制拆除。诉求:1.依法撤销瓦房沟水电站违法违规的不实结论;2.恢复瓦房沟水电站复工复产;3.合理赔偿该电站的财产及经济损失;4.自电站拆除后银行贷款及利息恳请政府予以暂停利息的累计,并妥善安置电站员工。 | 勉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 1.关于“瓦房沟电站手续完备,市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专办办公室未将该公司提供的材料及勉县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上报省秦岭办”问题不属实。2021年6月上旬,省秦岭办牵头,会同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及中国水科院成立综合评估组,对秦岭区域小水电逐一进行评估审查,确定整治分类(共分为三类,分别为:整改保留、退出类、拆除类)。经省综合评估组评估,由于该水电站存在“无有效环评批复文件”等问题,被初步确定为拆除类电站。在进一步评估研判阶段,由于该电站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整治分类被最终确定为拆除类。根据省秦岭办审定的整治名单,6月 17日至6月23日,市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专班办公室在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了全市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意见。7月初,该电站业主因不满评估结果开始信访。7月中旬,结合全市范围内个别水电站业主存在异议和诉求的状况,市上统一开展了整治方式市级基层“回头望”工作,严格明确了反馈上报的方式和时间等,其中要求勉县县政府对该电站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研判,若确实有效,于7月18日18:00时前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针对该信访问题,7月18日,市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专班办公室、市秦巴办、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纪委监委在勉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再次督促勉县政府按规定的时限提交核实报告和印证资料。截止12月22日,勉县人民政府仍未向市政府或市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专班办公室报送该水电站有关证明材料。7月21日,勉县政府按照拆除类水电站整治要求,开始对瓦房沟电站实施拆除,8月21日全部拆除完毕并对现场完成复土。 2.关于“对勉县瓦房沟水电站实施强制拆除”问题不属实。经查,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过程中,勉县人民政府按照程序落实了资产认定、评估、拆除、验收等环节工作,拆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在拆除过程中该电站给予了协助和配合,未出现暴力抗拆事件,无人身伤亡和不安全事故发生,不存在强拆现象。 3.关于“有关诉求”问题。在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中,该水电站评估结果经过各级认定,整治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依照全省整治标准程序进行,信访举报人诉求无法律法规支持,属于不合理诉求。 |
否 | 市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专班办将督促勉县政府进一步做好瓦房沟和相关涉秦岭区域整治小水电业主的政策宣传解释、困难帮扶救助和思想化解疏导等工作,及时做好矛盾隐患排查处置,确保社会稳定。同时积极呼吁省上早日出台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补偿方案,落实补偿资金,从根本上化解小水电整治矛盾纠纷。 | X2SN202112160017 |
3 | 温泉米业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温泉镇,于2011年10月份投资830余万元建设日产100吨大米自动化精米生产线一条。2015年系列产品销往四川省后被国家食品监督抽查出大米“镉”严重超标。后经多方调查显示,大米“镉”超标实际为汉中锌业、祥云、春瑞锌业排放污染尾矿废弃物所导致,这些废弃物对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 勉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 1.勉县温泉米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经调查,勉县温泉米业有限公司位于勉县温泉镇中坝村,2011年7月该公司租赁原温泉镇中坝村小学场地建设1条日产120吨精米自动化生产线从事大米加工,2013年10月12日建成投产。2014年1月起,温泉米业有限公司和四川企业合伙经营,生产“温泉香米”牌大米,主要销往四川、重庆、甘肃等地。 2.勉县温泉米业有限公司大米“镉”超标情况。2015年1月,勉县温泉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大米在四川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发现大米镉含量超标。该问题发生后,原汉中市、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全县其余28家大米加工企业大米质量进行了抽检,结果显示其它大米生产企业生产的大米未发现镉超标现象。经综合研判,勉县温泉米业有限公司大米“镉”超标源头为稻谷,而该公司稻谷来源复杂,既有本地的,也有外市外县的,公司在收购稻谷时没有对重金属进行检测,无法判断稻谷中是否含镉,因此无法确定大米“镉”超标的直接原因。 3.关于群众反映的三家公司废渣处置污染环境问题。经查,群众反映的尾矿废弃物实际为汉中锌业责任公司、勉县祥云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汉中春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这些废渣均严格依法依规安全处置,未发生违法违规处置导致的污染问题。各企业废渣安全处置情况如下:(1)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共有7种,分别为:危险废物5种(铁矾渣、铅银渣、净化渣、电锌阳极泥和白灰渣),年产生量约26万吨;一般固废2种(锅炉炉渣、水淬渣),年产生量约9万吨。历史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堆存在柿子沟渣场,新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全部外销至周边水泥厂、产生的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或交由有资质单位协同处置。(2)汉中春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以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铁矾渣、铅银渣为原料,年处置量约20万吨,经回转窑焙烧后的废渣用于湿法磁选选铁,选铁后的废渣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外销至周边水泥厂。(3)勉县祥云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以汉中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铁矾渣、铅银渣为原料,年处置量约6万吨,经回转窑焙烧后的废渣运至汉中春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湿法磁选选铁,选铁后的废渣作为一般固体废物外销至周边水泥厂。经调阅三家企业今年以来的自行检测报告,未发现地下水重金属超标现象。综上所述,上述三家企业固体废物均能做到依法依规安全处置。 4.全县大米加工企业情况。经查,勉县目前共有大米加工企业24家,主要分布于褒城镇、老道寺镇、新街子镇、周家山镇、勉阳街道办等区域,全年稻谷加工量约20万吨,其中约15万吨购自外地,约5万吨本县自产。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各大米加工企业生产大米质量进行抽检。截止目前,尚未发现勉县大米存在镉超标现象,全县大米质量安全整体可控。 |
否 | 一是要求上述三家企业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做好污染治理工作,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二是严格废渣管理,依法依规处置,严禁违法倾倒、处置,从源头上防止对环境的影响;三是进一步加强与信访人员沟通,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融洽的民企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 X2SN202112160016 |
4 | 汉中市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乔山村六组村民反映,村长将他三里沟的自留山挖了。 | 西乡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乔山村位于县城以北,群众反映的村长为张某某,2011年至2018年5月担任乔山村村主任,现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乔山村二组。 经调查,“三里沟”实际为乔山村六组三岔沟(又称长里沟),在脱贫攻坚期间,为解决当地村民出行困难,发展扶贫产业, 2017年6月,乔山村六组村民代表向村委会要求修建通村道路,经村“三委会”研究同意,由时任村主任张某某牵头,对当地砂石机耕路实施原基拓宽,拓宽为6米。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占用了乔山村五组村民乔某根和六组村民乔某全位于三岔沟(小地名:石娃沟)的自留山林地共计 4.49亩(其中一部分占用做路基,一部分用于挖土垫方),占用林地内无经济作物和林木,仅有自然生长杂灌林。针对修路占用林地问题,乔山村与村民乔某全达成口头协议,对拓宽路基占用的林地给予一次性补偿2000元,与乔某根未达成一致。道路建成后,村委会对其他挖土部分实施覆土整地、植被恢复,现已实施到位。 |
是 | 针对乔山村六组砂石机耕路拓宽占用林地问题,鉴于该项目属脱贫攻坚民生类公益性项目,且不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各类自然保护区范围,没有违法故意,违法行为轻微,没有社会危害性,加之国家对路面宽度8m以下的农村道路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故对其占用林地行为不予立案查处。同时,由西乡县人民政府责成城北街道办事处对乔山村六组三岔沟砂石机耕路拓宽占用乔某根和乔某全自留山林地问题,依法予以补偿处置,及时化解村民矛盾。 | D2SN202112160053 |
5 | 汉中市西乡县沙河镇原296厂,现在福建老板在上面砌窑洞烧木炭。 | 西乡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信访件反映的“西乡县沙河镇原296厂”实际为陕西秦峰液压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1998年11月搬迁至汉中市汉台区。“烧木炭企业”实际为西乡闽东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位于西乡县沙河镇洋溪村一组,租赁原秦峰液压公司废弃厂房,2020年1月与秦峰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部(原296厂)签订了《房屋场地租赁合同》。 群众反映的“汉中市西乡县沙河镇原296厂内福建老板”实为西乡闽东生物质燃料公司法人黄某某。该公司建设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生产线项目位于西乡县沙河镇沙河社区二组原296三区锻造车间厂区,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一(农林业中的17、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秸秆能源化利用),为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仅修建了彩钢棚一座和炭化炉一座(炭化炉尚未完工);保温管道、制棒机和烘干设备均堆置在场区内未安装,项目其余工程内容均未建设,现场无生产加工迹象。 |
否 | 无 | D2SN202112160084 |
6 | 1.汉中市西乡县商混站对于环境保护意识不够重视,上级部门检查时,商混站会提前收到通知临时停工敷衍检查;2.对混凝土中添加的化学外加剂供货商企业把控不够严格,没有任何环保手续及环保设施。对环保要求置之不理,生产过程中有化学聚合反应,各种化学品原材料随意堆放,未用完的化学品随意丢弃排放等一系列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人掌握的西乡县生产化工试剂的外加剂公司为陕西俊晨宏丰建材有限公司)。 | 西乡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西乡县现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4家,分别为西乡县华泰建材有限公司、西乡县浩业商砼有限公司、西乡县大道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现有2家混凝土外加剂生产企业,分别为陕西俊晨宏丰建材有限公司和西乡县同大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1.关于“汉中市西乡县商混站对于环境保护意识不够重视,上级部门检查时,商混站会提前收到通知临时停工敷衍检查”问题不属实。现场检查时,4家商混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现环境违法问题。近年来按照冬防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对涉气企业实施效能等级管理,西乡县4家商混站均被评定为D级。冬防期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县人民政府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要求商混企业执行应急响应指令,立即全面停产,在重污染应急响应未终止前,市生态环境局西乡分局现场检查企业落实冬防期停产指令的情况,不知情的群众误以为“企业提前收到消息,临时停产应付检查”。 2.关于“对混凝土中添加的化学外加剂供货商企业把控不够严格”问题属实。西乡县2家混凝土外加剂生产企业分别为陕西俊晨宏丰建材有限公司和西乡县同大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俊晨宏丰建材有限公司是华泰建材、大道混凝土搅拌、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3家商混站的外加剂供货商,在签订混凝土外加剂供销合同前,商混站要求提供质检合格报告,质检不合格一律不予使用。调查组现场调阅了3家商混站持有的俊晨宏丰公司混凝土外加剂质检报告,该公司产品于2021年4月14日经西安建筑科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要求。调查时发现陕西俊晨宏丰建材有限公司化工原材料储存间外未设置警示标识,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不符合企业实际等问题,县应急管理局现场要求企业立即整改。截至12月21日,该公司已按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重新制定了管理制度,问题已整改到位。 3.关于“外加剂供货商企业,没有任何环保手续及环保设施。对环保要求置之不理,生产过程中有化学聚合反应,各种化学品原材料随意堆放,未用完的化学品随意丢弃排放等”问题不属实。经查,陕西俊晨宏丰建材有限公司审批手续齐全,2019年10月在西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6YX38672);生产工艺为聚氧乙烯醚减水剂单体、维生素C、丙烯酸、双氧水四种原料(白砂糖和工业盐选择性添加)按比例加水稀释至混合搅拌罐,充分混匀后泵送至成品贮存罐,再供给商混企业使用原料加水混合,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水和废渣。按照《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属豁免类,该企业于2021年9月15日填报了排污许可登记表(91610724MA6YX38672001X)。2021年12月18日,调查组对陕西俊晨宏丰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混凝土外加剂生产线未生产,现场贮存有聚氧乙烯醚减水剂单体8吨(袋装,粉剂)、工业盐1吨(袋装,粉剂)、维生素C两箱50千克(袋装,粉剂)、白砂糖0.8吨(袋装,颗粒状晶体),以上4种固态原材料全部整齐且分区堆放于厂房内铺设有瓷砖的地面上,地面未见遗撒、流失现象和痕迹;丙烯酸两桶400公斤(桶装,液体)、双氧水1桶20公斤(桶装,液体)2种液态原料存放于西南侧的原料库房内,库房加有门锁,库房内地面均采取水泥硬化措施且铺设了塑料薄膜防渗,墙壁上粘贴有管理制度。现场调查未发现废水、废气排放口,未发现场区周边有丢弃的化学原料包装袋;调查人员对该企业临近的2户群众进行了走访调查,群众反馈该公司生产时不排水、不冒烟、不排渣,也没有噪声和异味问题,平时厂区都很整洁,没有污染。 西乡县同大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审批手续齐全,2016年9月6日办理了环评报告表审批手续(西环批字〔2016〕20号)并通过环保验收(西环批字〔2016〕95号),生产原料(聚乙二醇、葡萄糖酸钠、麦芽糊精、维生素C,水)均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为按比例加水混匀即可(过程无需加热),生产过程不产生废水、废气和废渣。2021年12月18日调查组现场检查时厂区未堆存固态原料,原料全部与水混合后存放于原料贮存罐内,产生的包装袋全部自行收集后外售给废旧物资回收点无堆存。 |
是 | 针对陕西俊晨宏丰建材有限公司化工原材料储存间外未设置警示标识,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不符合企业实际等问题,西乡县应急管理局现场要求企业立即整改,12月21日经县应急管理局现场复查,该公司已按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重新制定了管理制度,问题已整改到位。 | X2SN202112160002 |
7 | 2021年8月30日中午,汉中市城固县陕西城固大唐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开工时,毁坏了举报人在老庄镇峃山山脉100余亩核桃林地。诉求:按照城固县核桃林83株/亩的平均补偿标准,计算100余亩核桃林地合法的权益补偿。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大唐城固县老庄镇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建设单位为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城固分公司,负责人赵某某,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西环二路南段,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1.关于“汉中市城固县陕西城固大唐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开工时,毁坏了举报人在老庄镇峃山山脉100余亩核桃林地”的问题部分属实。经查,2011年7月22日,桔园镇群众袁小某、袁治某(以下简称二袁)与老庄镇原广家巷村签定荒地开垦承包合同,承包原广家巷村峃山山脉荒坡,用于种植核桃树苗,承包年限30年。根据合同上标注的四界,经测算,二袁承包的峃山山脉荒坡面积约85亩。承包当年,二袁开始在承包的荒地上种植核桃树苗,经过10余年生长,当年种植的核桃树基本已达到盛果期。2020年8月,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城固分公司投资建设5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时,与老庄镇广杨村签定土地流转合同,计划流转该村峃山区域250余亩荒坡建设光伏发电矩阵,其中占用二袁承包荒地面积约15亩。在对流转土地进行平整前,大唐公司与广杨村通过航拍、拍照等方式对250余亩荒坡地面附着物进行了现场清点,双方现场签字并确认。经核查,该项目占用的峃山区域250余亩荒坡上共有核桃树幼苗50株,盛果期核桃树395株,由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需要,2020年9月,大唐公司城固分公司对上述荒坡上的核桃树进行了清除(其中包括占用二袁承包15亩荒坡上的核桃树),目前尚未对清除的核桃树进行赔偿。 2.关于“诉求:按照城固县核桃林83株/亩的平均补偿标准,计算100余亩核桃林地合法的权益补偿”的问题。经咨询林业部门,盛果期核桃树栽种株距最多为3米×3米,每亩最多栽种74株核桃树。83株/亩为二袁自行主张,无相关根据。针对该信访问题,2021年3月至11月,城固县老庄镇政府多次会同县司法局、老庄镇司法所、老庄镇广杨村委会、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城固分公司与二袁召开调解会,但由于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荒地面积及赔偿核桃树株数与二袁主张存在较大争议,导致二袁上访至今。 |
是 | 一是对光伏发电项目占用二袁承包荒地上的核桃树数量进一步核实,按照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二是城固县责成老庄镇政府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争端。 | X2SN20211216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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