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中市委 汉中市人民政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时间:2021-12-24 08:52:57 浏览:
       截至2021年12月22日20时,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汉中市生态环境信访件75件,目前已办结40件。现将第十二批6件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涉及
区县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受理
编号
1 第二次来电重复反映:汉中市宁强县大安镇黑木林村东南角黑木林铁矿,开采期间破坏了1970年国家飞播林红松约30多亩。2020年群众为期4个月多次向汉中市政府、12345、宁强县林业局反映。另外,村里的生活污水全部排放到汉江上游的河里。希望对该铁矿进行整治,恢复毁坏的山林。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开采期间破坏了1970年国家飞播林红松约30多亩”问题属实。经查,1970年以来,国家未在黑木林村飞播红松,经查飞播造林作业设计和实地调查,该村不存在红松林。但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占用林地问题,2018年该矿因堆放弃渣违法占用林地面积5.2亩(此处林地不是飞播林,为长有杂竹和灌木的杂灌林),县林业局于2018年7月进行了调查,责令恢复林地,处罚款69736元,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如数缴纳了罚款,并于2018年对该区域进行了植被恢复。
2.关于“2020年群众为期4个月多次向汉中市政府、12345、宁强县林业局反映”的问题属实。经查市环保投诉记录,2020年市级未接到该群众投诉,2021年共接到两次投诉,一次为1月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投诉,另一次为5月群众向生态环境部投诉。接到投诉后,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均进行了调查处理和回复。2020年以来宁强县共接到与黑木林铁矿有关的信访举报线索两起:一是2021年5月省第四生态环保督查组交办信访举报问题,群众反映“宁强县大安镇黑木林村8组,候某某开矿影响环境,破坏森林,运输途中道路灰尘严重,影响村民居住,曾多次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反映,一直未解决”。二是2021年7月市政府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1件信访件,工单编号为2021000671,群众反映“宁强县大安镇黑木林村八组范某某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求助宁强县黑木林铁矿占用他的管理林地不予补偿的问题”,两件信访均进行调查处理,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1)关于2021年5月省第四生态环保督查组交办信访举报问题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5月13日,宁强县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群众反映的黑木林村8组为该矿北矿塌陷区,2018年7月进行全面恢复治理后至今无任何开采活动,恢复治理情况良好。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问题,2018年7月检查发现,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在大安镇黑木林村8组区域修建矿区便道和干磁选弃渣场施工中违规占用林地3486.80平方米(5.2亩),县林业局立即责令恢复林地,并处罚款69736元,黑木林铁矿于2018年7月对该区域进行了生态恢复治理,未发现新的破坏林地资源问题。关于“运输途中道路灰尘严重,影响村民居住”问题属实。接到投诉后,县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联合调查,现场提出了整改要求,问题主要为该公司2020年11月27日开始实施尾砂回采转运活动造成。目前企业采取转运车辆密闭遮盖、每日清扫路面、购置2辆洒水车进行路面冲洗和洒水降尘等措施进行整改。尾砂回采转运于2021年5月12日结束,该公司已对路面进行了清扫,5月13日现场核查时,该段水泥路面车辆通过时已无扬尘。
(2)关于2021年7月12345服务热线转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2017年宁强县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因修建拦渣坝需占用范某某荒山林地3.6亩,与范某某协商并达成协议,但考虑到其家庭困难,决定按照占用5亩林地面积一次性补偿范某某10000元,范某某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并在企业领取现金1万元,不存在企业不补偿的问题。
3.关于“村里的生活污水全部排放到汉江上游的河里”问题属实。宁强县大安镇黑木林村位于大安镇,属于汉江上游支流大林河(黑木林段),全村有8个村民小组,373户1045人,常住户265户697户,目前约有10%农户建有水冲式厕所,其余村民厕所为旱厕,厕所粪污收集在化粪池用于农地、菜地施肥;因目前山区农户居住分散,集中收集处理农户生活污水存在诸多困难。群众反映的主要是黑木林铁矿下游大安镇庙坝社区居委会村民生活污水,目前该片区(庙坝社区与黑木林村辖区重叠)有4个居民小组,常住人口约80户200余人,居民主要为原陕南石棉矿(国企已破产))职工及其家属。经查,社区居民集中居住在三幢单元房内,配套建设有化粪池,产生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集中收集,化粪池留有溢流口,现场检查时有少量污水经沉淀处理后通过溢流口溢流进入大林河中。宁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21年12月11日对大林河黑木林段黑木林村村委会、大林河出黑木林村2个点位水质采样监测,监测结果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的Ⅱ类标准,未对大林河造成污染。
4.关于群众要求“对该铁矿进行整治,恢复毁坏的山林”问题。宁强县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对矿区进行了生态恢复治理,累计削坡排危34500立方米,转运覆土31700立方米,开挖土质排水沟8条1960米,清理矿山道路边沟5100米,铺设涵管300米,播种各类草籽5200公斤,栽植各类树木47100余株,修建栏渣档墙共计35257立方米,设置安全警示及功能区标志14个,标识牌损坏后及时进行更换,涉及治理面积3公顷,绿化面2.2公顷,水沟尾矿库子坝全部覆绿,同时企业自购洒水车一辆,定期对栽种树木进行洒水养护。2021年5月省委环保督察反馈该问题后,黑木林铁矿再次完善生态修复治理,一是硬化铁精粉堆料场地3100平方米,修建办公区绿化花台2处,面积约500平方米,植树240棵;对选矿车间渣场削坡退台绿化,进行了覆土,播撒了草籽,栽植了塔松70棵,绿化面积1800平方米。二是在矿山南一号开采区、老矿部、初选加工区域搭建堆料场彩钢棚2座,面积约1210平方米,破碎出料口加装防尘罩2处,并安装喷淋降尘设备2套;修建12号渣场挡墙350立方米;清理庙二路及矿山道路排水沟9公里,对老矿部水毁治理区进行了填坑覆土1200平方米。目前正在对矿区内3公里道路进行硬化,并设置2个车辆冲洗平台。
一是针对2018年7月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在大安镇黑木林村8组区域修建矿区便道违规占用杂灌林地3486.80平方米(5.2亩)的问题,县林业局立案调查,责令恢复林地,罚款69736元,并按要求对该区域进行生态修复,目前长势较好。二是针对大安镇庙坝社区少量生活污水溢流排放问题,大安镇委托技术单位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封堵溢流口,维修化粪池等整改措施,由县生态环境局监督大安镇实施,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目前整治工作正在实施中。三是继续督促企业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D2SN202112150065
2 2021年12月6日11:38来电反映,汉中市宁强县江河管理站两任站长和副站长涉及的有关环保问题。2021年12月15日08:59再次来电补充反映,巨亭电站以(汉中巨电部字〔2019〕17号)文件向宁强县水利局请示,在未获批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在嘉陵江巨亭河段进行非法采砂。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投诉人反映的嘉陵江河道采砂问题,经宁强县河道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和现场调查,宁强县编制了《汉中市宁强县河道采砂规划(2010.10-2015.5)》和《汉中市宁强县河道采砂规划(2014.10-2019.5)》,2010年至2016年,宁强县河道资源开发秩序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共在嘉陵江河段审批采砂许可103个(一年一审批,累计103个)。2017年7月18日,宁强县印发了《关于印发嘉陵江宁强段干支流河道禁止采砂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85号),在嘉陵江干支流全面禁采后,县河道行政管理部门未再办理采砂审批手续。
1.关于“汉中市宁强县江河管理站两任站长和副站长涉及的有关环保问题”问题不属实。经查,2020年4月25日以来,宁强县公安局接省公安厅转办有关嘉陵江河道采砂存在恶势力的群众举报后,宁强县公安局按照《公安机关摸排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对举报人举报的15个问题逐一进行了核实,并于2020年12月由县、市、省公安机关逐级审核办结,经县公安局查证在宁强县境内未发现涉及河道采砂黑恶犯罪问题,故不存在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问题。
2.关于“巨亭电站以(汉中巨电部字〔2019〕17号)文件向宁强县水利局请示,在未获批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在嘉陵江巨亭河段进行非法采砂”的问题不属实。经查,汉中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巨亭电站项目部2019年12月13日以《汉中巨电部字〔2019〕17号》文件,请示对嘉陵江巨亭水电站坝址下游300米范围内、综合楼段河道右岸进行疏浚。宁强县水利局2019年12月15日收到请示,2020年2月经现场勘察,认定电站坝后泄洪闸及厂房尾水区域淤积严重,影响电站的安全生产和行洪安全。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县水利局于2020年3月17下发《关于巨亭电站坝后河道疏浚的许可函(宁水函〔2020〕6)号》,同意由巨亭电站组织清淤疏浚施工,并按照请示文件确定了清淤施工区域,要求施工单位接受县河道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县江河管理站按照要求每周进行现场核查,严格规范清淤施工作业,对清淤产生的砂夹石回填至巨亭电站坝后护岸墙背内侧,加固防洪通道路基,严禁砂石外运和对外销售。清淤疏浚于2020年4月25日全面结束,巨亭水电站并撤出河道内的一切机械设备。按照巨亭电站的申请,县水利局河长办、江河管理站2020年5月26日对清淤施工进行了验收。
一是严格执行有关河道管理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批复嘉陵江巨亭水电站疏浚请示,巨亭水电站依法依规开展在指定区域进行疏浚。二是进一步加强法规宣传,严格执行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确保县域内河道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D2SN202112150006
3 汉中市汉台区徐望镇卫生院西边100米鱼塘旁边有个狗窝点,白天大门紧闭,晚上经常有货车拉运来狗,吵得很,周围环境脏乱差。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狗窝点”位于汉台区徐望镇草塘村5组,为个体犬只收购经营户,户主何某,自2021年3月份起在该处从事犬只收购销售。
1.关于“汉中市汉台区徐望镇卫生院西边100米鱼塘旁边有个狗窝点”问题属实。该犬只收购销售点位于徐望镇卫生院西面水泥路100米处鱼塘旁边的场棚,现场检查时有犬只400余只。
2.关于“白天大门紧闭,晚上经常有货车拉运来狗,吵得很”问题属实。2021年12月17日,调查组走访该犬只收购销售点周边住户,周边住户反映狗白天和晚上都在叫,收购销售的时间多数集中在傍晚,会影响到正常休息。
3.关于“周围环境脏乱差”问题。经查,该问题属实。现场检查发现,该犬只收购销售点周边环境卫生较差,杂物乱堆乱放。
依法依规处理情况:一是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汉台区徐望镇市场监管所依法对该犬只收购销售点负责人何某作出责令停止相关违法经营活动的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行为;二是由徐望镇人民政府对收购点及周围环境脏乱差问题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将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到位;三是由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向该犬只收购销售点下达“安全(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消除犬吠噪声对周边群众正常生活的影响。
截至目前,该犬只收购销售点已全部清理,对狗舍内部及周边进行了彻底的消杀和清扫工作,卫生环境已达标。
D2SN02112150074
4 铺镇新民四村大转盘北高架桥下林某某收购废塑料,破碎清理过程中加入工业盐,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排到汉江河里。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林某某废塑料收购点实际名称为汉台区七里庆华废旧塑料收购点,经营人林某某。2015年8月起,林某某承包汉台区七里庆华废旧塑料收购点从事废旧塑料、PVC管件、塑钢型材废料分拣包装和转运销售,2021年8月15日搬离了该废旧塑料收购点。2021年12月5日,林某某租用铺镇双庙村四组的汉中市四通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密闭式厂房,准备继续从事废旧塑料、废旧PVC管件、塑钢型材废料的分拣包装和转运销售。
经查,汉台区七里庆华废旧塑料收购点位于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新民寺村二组中石化加油站北侧,为密闭式厂房,林某某从2015年8月在此从事废旧塑料、PVC管件、塑钢型材废料的分拣包装和转运销售,不清洗加工,经营过程中不产生废水。林某某已于2021年8月15日搬离该厂区,厂房已清理,现场没有设备和生产物资。该厂区墙外有一雨水渠,通入厂区后的封闭式堰塘,现场检查未发现污水直排到汉江迹象。
汉中市四通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位于铺镇双庙村四组,按照市人民政府土地申报登记发证(汉市集用(土)第32855号)批复,租用汉台区铺镇双庙村二组土地约32961平方米,用途为仓储用地,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废旧性废旧金属回收、加工,其它废旧物资回收、分拣、加工,交易市场服务。林某某租用该公司密闭式厂房约1300平方米,准备从事废旧塑料、废旧PVC管件、塑钢型材废料的分拣包装和转运销售。目前该项目还没有建成投产,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厂房内地面已全部硬化,堆有废旧PVC管件约20吨、废旧塑钢材料约5吨,未安装生产设备,不存在废水排放现象。
一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7日对林某某废旧塑料回收站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回收站于 12 月30 日前到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二是由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该厂的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督导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暗访抽查,确保其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经营。 D2SN202112150013
5 汉中市洋县黄家营镇华沟村与石关乡交界处的河道有人私自采挖沙子。 洋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采砂河道为桑园河洋县段,发源于西乡县桑园镇,流经洋县黄安镇、黄家营镇华沟村和庞湾村,由庞湾村汇入汉江,全长29公里。黄家营镇华沟村流长约700米,庞湾村流长约2公里,平均河宽约30米,两岸为山坡,属山区河道,淤积严重,砂石含泥量重。该段河道无河堤,均为自然岸坡,下河路口多。投诉中反映的“石关乡”现已并入黄安镇。
经查,2021年以来在该段河道累计查处5起违法采砂案件,采砂情况属实。具体情况如下:1.段某违法采砂案: 2021年4月4日,段某在桑园河黄安镇与黄家营镇华沟村段河道用1台70型小型挖机、2辆农用车偷采砂石15立方米(未外运),被水利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5000元并责令对偷采的15立方米砂石就地复平(洋水罚字〔2021〕第25号)。2.杨某某违法采砂案: 2021年7月4日,杨某某在桑园河黄安镇与黄家营镇华沟村段河道用1台LY942型小型铲车、1辆农用车偷采砂石20立方米(未外运),被水利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3000元并责令现场对偷采20立方米砂石就地复平(洋水罚字〔2021〕第33号)。3.闫某违法采砂案:2021年8月3日,闫某在桑园河华沟村段用1辆三轮车人工偷采砂石2立方米,被水利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1000元并责令现场对偷采的2立方米砂石就地复平(洋水罚字〔2021〕第38号)。4.周某某违法采砂案(2起):11月24日15时,周某某在该段河道清淤时,被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针对其未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内修便道清淤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下发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现场堆放砂石约60立方米予以没收。12月3日23时,周某某未经批准在桑园河庞湾村附近准备装运砂石料时,被县水利综合执法大队当场查获,现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洋水政停字[2021]第54号),没收现场堆放的45立方米砂石,暂扣铲车1台,并责令其对下河便道、河滩进行复平,12月6日下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水罚告字[2021]第54号)拟处罚2万元,目前正在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针对段某、杨某某、闫某违法采砂行为,县水利局已分别于2021年4月、7月、8月依法查处到位。针对周某某2021年11月24日违法采砂行为,已依法查处到位,对其12月3日违法采砂行为,已没收45立方米砂石,暂扣铲车1台,责令其对下河便道、河滩进行复平,并于12月6日下达了《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洋水罚告字[2021]第54号)拟处罚2万元,目前正在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X2SN202112150024
6 从今年9月开始,有人在汉中市洋县金水镇酉水村河道盗挖砂石,此河道为南水北调工程、朱鹮湿地,担心污染水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有人在徐家村山上开山建路,破坏山体。 洋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采砂实为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在酉水村关沟口至荞麦山水电站库尾实施的清淤疏浚项目,该项目已列入《洋县支流河道清淤疏浚性采砂规划(2019.10-2024.5)》,《规划》于2019年10月经县政府批准。2020年11月17日,洋县人民政府与市移民搬迁生态修复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洋县河道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合作协议》,合作内容:汉江洋县段及境内其他支流清淤疏浚及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包括厂区建设、设施设备采购、河道疏浚作业、生态修复治理及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砂石堆放、运输、销售等。
1.关于“从今年9月开始,有人在汉中市洋县金水镇酉水村河道盗挖砂石”问题。经查,采挖砂石属实,盗采行为不属实。群众反映的“盗挖砂石”实为汉中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荞麦山库尾清淤疏浚作业,该公司于2021年9月份开始沿着酉水河道右岸从关沟口至荞麦山库尾修筑施工便道,因9月至10月上旬雨水较多,酉水河多次出现超警戒洪水,清淤作业时断时续,11月初因河道右岸两处山体滑坡,导致清淤施工便道中断停工,从11月18 日停产至今。清淤作业采挖的砂石大部分用于修筑施工便道,采挖的500立方河卵石用于鹏翔公司酉水河砂石加工点调试制砂设备。经走访当地村民及查阅县水利局案卷,今年以来该河段无非法盗采砂石现象。
2.关于“此河道为南水北调工程、朱鹮湿地,担心污染水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不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酉水河”属于汉江一级支流,距引汉济渭黄金峡水利枢纽工程约39公里,不在朱鹮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范围。2021年12月17日,调查组现场检查时,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酉水河砂石加工点建设项目已建成,制砂设备已安装到位,正在调试中。场区堆存有500立方米机制砂,经询问为2021年11月18日调试设备时产生。该公司对砂石加工点场区运输道路进行了硬化,对机制砂生产车间进行全封闭,并建设有生产废水沉淀循环利用设施、生活废水化粪池,生活垃圾进行集中收集清理。砂石加工点西侧20米处建有洋县酉水水质自动检测站,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联网,数据实时传输,自建成以来未接到省厅反馈水质数据不达标问题。
3.关于“有人在徐家村山上开山建路,破坏山体”问题。经查,“建路”属实,“开山、破坏山体”问题不属实。2021年12月17日,调查组走访了徐家村村组干部和5户群众,并进行现场勘察,仅有徐家村二组、五组、六组道路建设工程,未发现境内有其他开山建路、破坏山体的现象。现场查看时该村正在对通往二组、五组、六组的两条道路进行硬化,都是在原泥土路基的基础上进行建设。二组道路路基宽4.5米,五、六组道路路基宽4.5米,硬化砂石料均从鹏翔公司购买。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5号)中第三条其他用地具体情形:农村道路规定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不属违法用地。
 
D2SN202112150030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陕西时间:2021年12月4日-2022年1月4日
专门值班电话:029-81026166,专门邮政信箱:陕西省西安市A127号邮政信箱。
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来源于兴汉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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