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涉及 区县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受理 编号 |
1 | 1.2020年4月份有人在村民承包地里修建猪舍、牛棚、厂房等,占地三亩多。2.2015年新汉新区开发,汉中市威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村上倒土石、垃圾等,占地400余亩,并在其中形成一个将近八十亩的堰塞湖,导致村民无法耕种,损失严重。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汉台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 1.关于“2020年4月份有人在村民承包地里修建猪舍、牛棚、厂房等,占地三亩多”问题。经查,群众反映养殖场实际为汉台区老君镇金星村鑫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老君镇金星村五组,法人杨某。2019年初,老君镇金星村村民杨某与本村村民口头协定,以每年200元/亩的价格,租赁五组荒芜土地准备发展种养殖项目,2020年5月建成投入运行,建设牛棚和猪圈各一座,青储草饲料存储室一间,为砖构围墙,彩钢框架塑料顶棚,配套三级污水沉降处理池一座。现有生猪100余头,肉牛46头。2020年5月20日,老君镇自然资源管理所巡查发现时,杨某建设养殖猪棚牛棚各一处,为砖构围墙,彩钢框架塑料顶棚、三级污水处理池一处、青储草饲料存储室一间,已修建完成。该项目总占地约3.09亩,所占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老君镇自然资源管理所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老君国土资执停字〔2020〕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老君国土资执改字〔2020〕5号)。 2.关于“2015年新汉新区开发,威力公司在村上倒土石、垃圾等,占地400余亩,并在其中形成一个将近八十亩的堰塞湖,导致村民无法耕种,损失严重。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问题。经查,倾倒土石、垃圾的土地属于老君镇金星村四组集体土地,位于汉台区烈士陵园东侧,总面积432.39亩,其中耕地303.5亩(基本农田98.49亩),其他园地113亩,坑塘水面11.9亩,分布于龙沟湾两侧,属于大面积坡地、低洼地,因积水无法耕种。2015年11月16日,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加强汉台城区弃土管理的通知》(汉市国土〔2015〕504号),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倾倒弃土,结合土地整治等工作,规范弃土处置。2016年4月1日,老君镇金星村四组村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与东和投资集团和汉中市威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由两家公司对老君镇金星村四组低洼地段进行改造和弃土回填,实施老君镇金星村、拐拐村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内容为利用兴汉新区建设产生的弃土回填沟渠,平整土地,并按照农田建设标准完善灌溉排水和田间道路,改善土地种植条件。2017年4月26日,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对老君镇金星村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未按照设计方案实施,现场倾倒了部分建筑垃圾,施工现场没有专业监理人员等问题,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2018年5月18日,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下发《关于撤销<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汉台区老君镇王道池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批复>》,对老君镇金星村土地整治项目予以废止,终止执行。后期,因汉中市威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东和投资集团主要领导人及管理人员涉黑,该项目长期处于停滞状态,2020年11月10日,经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审批《关于汉中市汉台区老君镇金星村低洼地改造项目实施的批复》(汉区自然资发〔2020〕31号),该宗地块改由汉台区移民搬迁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土地整治。 |
是 | 处理处罚情况:一是由市自然资源汉台分局现场下达责令停止(汉区自然资停字〔2021〕2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24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同时由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老君镇人民政府共同督促杨某迅速整改,目前已将牲畜出售,牛棚、猪舍等建构筑物已经拆除,正在清理垃圾,进行全面复垦恢复原貌。二是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于2020年9月制定了《汉台区低浸田、低洼地改造整治实施方案》(汉市自然资发〔2020〕76号),提交汉台区人民政府会议研究通过,与汉中市移民搬迁生态修复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运营管理合作协议》,共同实施汉台区低浸田、低洼地改造整治工作。截至目前,老君镇金星村通过阶段性治理,其中一个低洼塘正在回填修复,剩余区域将于2022年11月全部治理完成,可恢复耕地耕种条件,预计可恢复水田266.09亩,旱地37.4亩,新增旱地128.9亩。 问责情况:老君镇纪委对老君镇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人郑某诫勉谈话,对鑫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杨某进行警示提醒谈话。因东和投资集团董事长张某某、汉中市威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
X2SN202112110016 |
2 | 青年路大汉锦绣小区B区三栋楼楼面安装有几十根铁皮排烟管道,每根长达几十米,其中多处烟囱直接通向业主卧室窗户。存在烟囱(目前未投入使用)排烟时产生油烟、噪音、异味等环境隐患。 | 汉台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大汉锦绣小区位于汉台区青年路,占地面积20033平方米,属于“汉中莲湖-青年路以东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设计商住一体楼三栋,一楼设计为商业用房,共计36间商铺,二楼以上为商住房,共计135户。今年9月该小区开始陆续交房,其中有5户住户正在进行房屋装修,一户商铺正在进行装修,其他商铺暂未出租。 1.关于“青年路大汉锦绣小区(目前并未交房)B区三栋楼楼面安装有几十根铁皮排烟管道,每根长达几十米,其中多处烟囱直接通向业主卧室窗户”问题。经查,该小区于2019年9月2日已取得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在施工图中设计排烟管道口13根,目前在已经建成的3栋商住楼侧面墙体安装了8个铁皮排烟筒,每根高18.5米-25米之间,超出楼顶部分0.3米-2米。经现场查看,锦绣小区B区三栋商住楼8个排烟筒紧贴楼房侧面墙体建设,未发现烟囱排口直接通向业主卧室窗户的现象。 2.关于“存在烟囱(目前未投入使用)排烟时产生油烟、噪音、异味等环境隐患”问题。经查,由于目前还没有餐饮商户正式入住,不产生排烟时产生油烟、噪音、异味等问题。 |
是 | 处理处罚情况:要求中山街市场监管所严格按照《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严把审批关,在一楼商铺经营户审批过程中,严禁在商住楼一楼招租、审批餐饮业,从源头杜绝餐饮商户油烟、噪音、异味问题。 | X2SN202112120007 |
3 | 汉中市汉台区汉中火车站货运火车晚上停在站台上,噪音很大,扰民。 | 汉台区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投诉人反映铁路属于汉中高铁站,位于汉台区人民路,铁路南北站台两侧500米范围内共计有17个小区、大概8500人。距离铁轨最近的居民楼约有100米,火车站在进入主城区的铁路段区域已设置安全保护和隔音降噪设施,铁轨南北两侧接近站台位置各设置了约800米长、3.5米高的隔音板,最大限度降低火车运行过程中噪音对沿线群众生活的影响。 关于“汉中市汉台区汉中火车站货运火车晚上停在站台上,噪音很大,扰民”问题。经查,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普客列车共计9班次,货运列车多时30班次,少时15班次。投诉人反映情况为夜间普速列车在车站停靠及启动过程中,火车发电车厢上的发电机组工作时产生的声音。12月15日夜间9时至11时,市生态环境局汉台分局监测人员在汉中火车站北广场铁路边界对列车经过及停靠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测试1小时内共计经过列车9辆、测试值为54,符合《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12525——98)表1标准限值。 |
是 | 处理处罚情况:一是要求汉中火车站继续做好进站列车不鸣笛的政策落实;二是要求北关街道办事处对周边群众做好政策宣讲和安抚工作。 | D2SN202112120040 |
4 | 胡家坝镇胡家坝村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到了玉带河里。 | 宁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2018年8月,宁强县住建局在胡家坝开工建设污水处理站1座,设计处理规模为600立方/天,服务范围覆盖胡家坝村、汪家坝村1组和石板沟村1组,配套管网6.37公里。2019年6月建成投运,同时移交陕西省水务集团污水公司宁强分公司运营管理, 2021年9月27日完成环保验收,配套安装了进出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出水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关于群众反映“胡家坝镇胡家坝村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到了玉带河”问题属实。经查,胡家坝镇集镇排放生活污水共涉及2个点位,一是胡家坝集镇南面,胡家坝中学西侧围墙外2户居民(张某某、唐某某),将生活污水直排到本户门前园子地内,居民住房距离胡家坝镇300米,未进入玉带河;二是胡家坝集镇北面油坊街存在1处排污口,距离主管网高差约5米,地势偏僻低洼,每天污水排放量不足1吨 ,需要建设泵站,项目建设时未考虑接入问题。 环境监测人员现场对2处排污沟及排口上下游水质进行了采样,并送汉环集团陕西名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胡家坝镇油坊街生活污水直排沟1号COD726mg/L ,胡家坝镇油坊街生活污水直排沟2号COD140 mg/L。竹叶沟小河上游300米COD4 mg/L,竹叶沟小河入玉带河口COD4 mg/L。玉带河污水汇入口上游20米mg/L,玉带河污水汇入口下游20米mg/L。 |
是 | 处理处罚情况情况:针对胡家坝中学西侧围墙外2户居民生活污水排入门前园子地问题,已于2021年12月17日建成管网110米,检查井2座,将其纳入市政管网;针对油坊街排污口直排玉带河问题,2021年12月14日已对排污口进行封堵,同时铺设支管网220米并安装10立方米一体化三格式化粪池、污水抽水泵及自动抽水控制箱各一台,将污水抽至市政管网,目前正在进行管网加固,污水直排问题已得到解决。 | D2SN202112120046 |
5 | 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村支书王某某以养蚕合作社的名义,带领村民在白勉峡镇树林坪村茶场,对汉被五被子专业合作社中药材山茱萸乱砍乱伐,破坏了大约一百亩。平山头之后修建了二十多间房做蚕室。有人检查就养一些,无人检查就一直搁置。 | 西乡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投诉人反映的养蚕合作社实为西乡县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成立于2017年9月,法人杨某某,系西乡县白勉峡镇树林坪村监委会主任,树林坪村现任村支书为王某某。该合作社于2018年申报了蚕桑特色养殖产业项目,为精准扶贫脱贫特色产业,项目采取“扶贫互助合作社+贫困户、一般农户”发展模式,由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具体实施。投诉反映的汉被五被子专业合作社实为西乡县汉倍五倍子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5月,法人明某某,系西乡县城北街道办前锋村五组村民。 1.关于“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村支书王某某以养蚕合作社的名义,带领村民在白勉峡镇树林坪村茶场,对汉被五被子专业合作社中药材山茱萸乱砍乱伐,破坏了大约一百亩”问题不属实。经调查组现场核查,未发现树林坪村茶场有砍伐山茱萸的痕迹。经进一步调查,投诉人反映的砍伐山茱萸事件实为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修建养蚕室时,渣土滑落造成汉倍五倍子专业合作社损失24棵山茱萸事件。2003年1月,汉倍五倍子专业合作社法人明某某二次流转白勉峡镇树林坪村茶场30亩、草坡100亩、荒山170亩,在流转期间,明某某夫妇在荒山种植了山茱萸(俗称枣皮树)。2018年8月,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修建养蚕室,在平整场地过程中,渣土沿山坡滑落掩埋了明某某种植的24棵山茱萸根部(树高约2米,地径2-3公分),致使24棵山茱萸死亡。明某某随即向树林坪村委会索赔,要求该村出资200万元收回树林坪村茶场。白勉峡镇、树林坪村在接到明某某诉求后,同意根据实地踏勘情况,对损坏的山茱萸进行赔偿。但明某某执意要求树林坪村委会出资200万元收回茶场,经镇村和相关部门多次协商,明某某与树林坪村委会就山茱萸赔偿事宜仍无法达成一致。自2018年以来,明某某以树林坪村支部书记王某某骗取扶贫资金、毁坏林木林地等为由,多次向中央和省、市、县各级部门重复信访,累计信访9次、网上信访投诉30次、进京上访5次。西乡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多次进行调查、协商、座谈、调解,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并表明此事件属经济纠纷,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明某某拒不同意并反复上访,由于其诉求过高,始终无法达成共识。2021年7月,明某某以西乡县汉倍五倍子专业合作社名义,将树林坪村委会、白勉峡镇人民政府民事诉讼至法院。2021年7月8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编号:陕0724民初1550号)。 2.关于“平山头之后修建了二十多间房做蚕室”问题属实。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为扩大蚕桑产业规模, 2019年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在树林坪村二组(杨家湾)占用林地2232平方米(其中,修建养蚕室12间,占用林地765.7平方米);2020年9月,该合作社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在树林坪村二组(杨家湾)占用林地320平方米(其中,新建养蚕室4间,占用林地297.5平方米),西乡县林业局对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违法占用林地进行了查处。 3.关于“有人检查就养一些,无人检查就一直搁置”问题不属实。经查,白勉峡镇树林坪村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群众脱贫增收,从2018年开始发展蚕桑产业,2019年养蚕70张,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之市场行情低迷,养蚕40张。2021年养蚕60张。蚕桑产业季节性强,养蚕主要集中在5-9月,每批次周期40天左右,除养蚕及每批次养殖间隙进行设施维护、消毒消杀外,其余时段养蚕室处于闲置状态。 |
是 | 处理处罚情况:针对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违法占用林地问题,西乡县林业局进行查处,要求对两次违法占用的林地进行异地植被恢复,该合作社累计恢复植被面积3.85亩(2567.8平方米),2020年12月4日,经西乡县林业局验收合格。 问责情况:白勉峡镇纪委针对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违法占用林地问题,于2020年10月12日对白勉峡镇树林坪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白勉峡镇树林坪村扶贫互助合作社法人杨某某进行了约谈。王某某、杨某某均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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