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中市委 汉中市人民政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时间:2021-12-19 09:41:00 浏览:
       截至2021年12月17日20时,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汉中市生态环境信访件47件,目前已办结12件。现将第六批3件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涉及
区县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受理
编号
1 西安往汉中方向龙亭出口扎道东150米处,高速距居民房屋仅30米,隔音挡板长度不够,噪音特别大,需要加装隔音挡板。 洋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路段为京昆高速K1284段(西安至汉中方向),该路段位于洋县龙亭镇龙亭村四组。西汉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G5京昆高速一部分,双向四车道。该项目由陕西西汉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承建,2002年开工建设,2007年9月30日建成通车。建成后由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汉宁分公司负责养护、管理、收费、运营等。
1.关于“西安往汉中方向龙亭出口匝道东150米处,高速距房屋仅30米”问题属实。2021年12月11日,经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龙亭镇人民政府、汉宁公司洋县管理所现场核实,西汉高速龙亭出口匝道150米(西安至汉中方向)处毗邻住户共7户,群众住房距西汉高速最近约10米。
2.关于“隔音挡板长度不够,噪音特别大,需要加装隔音挡板”问题属实。经查,该段已建有隔音屏障93米调查组对该段7户群众进行了现场走访,2户居民反映车辆通过时噪音大,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1户居民表示影响一般,2户居民表示影响可以接受,2户居民家中无人。洋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在投诉路段选择近、中、远三个点位进行了声环境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昼间所有监测点位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标准限值,距离居民住户最近的1#点位夜间超标13dB(A),中间点位(2#)夜间超标1.9dB(A),较远的点位(3#)夜间监测值符合标准限值。
处理情况:针对噪声超标问题,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向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汉宁分公司下发了整改通知(洋环函〔2021〕191号),并对汉宁公司洋县管理所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责成该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对龙亭出口附近路段加装声屏障降低公路噪声对村民影响,陕西交通控股集团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表示在2022年1月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由洋县人民政府责成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监督汉宁分公司洋县管理所落实整改措施,按要求时限完成隔音屏障安装。
D2SN202112090015
2 汉中市宁强县大安镇黑木林村东南角黑木林铁矿,开采期间破坏了1970年国家飞柏林红松约30多亩。2020年群众为期4个月多次向汉中市政府、12345、宁强县林业局反应。另外,村里的生活污水全部排放到汉江上游的河里。群众诉求为对该铁矿进行整治,恢复毁坏的山林。 宁强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
1.关于“开采期间破坏了1970年国家飞播林红松约30多亩”问题属实。经县林业局核实,1970年以来国家未在黑木林村飞播红松,经查飞播造林作业设计和实地调查,该村也不存在红松林。但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占用林地问题,2018年该公司因堆放弃渣违法占用林地面积5.2亩(此处林地不是飞播林,为长有杂竹和灌木的杂灌林),县林业局于2018年7月进行了调查,责令恢复林地,处罚款69736元,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如数缴纳了罚款,并于2018年在整个矿区进行生态恢复治理时,同步对该区域进行了植被恢复。
2.关于“2020年群众为期4个月多次向汉中市政府、12345、宁强县林业局反映”的问题属实。经查市环保投诉记录,2020年市级未接到该群众投诉,2021年共接到两次投诉,一次为1月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投诉,另一次为5月群众向生态环境部投诉。接到投诉后,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均进行了调查处理和回复。2020年以来宁强县共接到与黑木林铁矿有关的信访举报线索两起:一是2021年5月省第四生态环保督查组交办信访举报问题,群众反映“宁强县大安镇黑木林村8组,候某某开矿影响环境,破坏森林,运输途中道路灰尘严重,影响村民居住,曾多次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反映,一直未解决”。二是2021年7月市政府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1件信访件,工单编号为2021000671,群众反映“宁强县大安镇黑木林村八组范某某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求助宁强县黑木林铁矿占用他的管理林地不予补偿的问题”。两件信访均进行调查处理,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1)关于2021年5月省第四生态环保督查组交办信访举报问题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5月13日,宁强县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群众反映的黑木林村8组为该矿北矿塌陷区,2018年7月进行全面恢复治理后至今无任何开采活动,恢复治理情况良好,该问题不属实。
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问题,2018年7月检查发现,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在大安镇黑木林村8组区域修建矿区便道和干磁选弃渣场施工中违规占用林地3486.80平方米(5.2亩),县林业局立即责令恢复林地,并处罚款69736元,黑木林铁矿于2018年7月对该区域进行了生态恢复治理,未发现新的破坏林地资源问题。
关于运输途中道路灰尘严重,影响村民居住问题属实。接到投诉后,县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联合调查,现场提出了整改要求,问题主要为该公司2020年11月27日开始实施尾砂回采转运活动造成。目前企业采取转运车辆密闭遮盖、雇佣13名工人每日清扫路面、购置2辆洒水车进行路面冲洗和洒水降尘等措施进行整改。尾砂回采转运于2021年5月12日结束,该公司已对路面进行了清扫,5月13日现场核查时,该段水泥路面车辆通过时已无扬尘。企业立行立改,已经进行了整改。
(2)关于2021年7月12345服务热线转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2017年宁强县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因修建拦渣坝需占用范某某荒山林地3.6亩,与范某某协商并达成协议,但考虑到其家庭困难,决定按照占用5亩林地面积一次性补偿范某某10000元,范某某在协议上签字认可,并在企业领取现金1万元,不存在企业不补偿的问题。
3.关于“村里的生活污水全部排放到汉江上游的河里”问题属实。群众反映的主要是黑木林铁矿下游大安镇庙坝社区居委会村民生活污水,目前该片区有4个居民小组,常住人口约80户200余人,居民主要为原陕南石棉矿(国企已破产)职工及其家属。经查,社区居民集中居住在三幢单元房内,配套建设有化粪池,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集中收集,化粪池留有溢流口,现场检查时有少量污水经沉淀处理后通过溢流口溢流进入大林河中。宁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21年12月11日对大林河黑木林段黑木林村村委会、大林河出黑木林村2个点位水质采样监测,黑木林村村委会地表水监测结果pH8.3、化学需氧量4mg/L、氨氮0.059mg/L、总磷未检出;大林河出黑木林村地表水样监测结果pH8.2、化学需氧量4mg/L、氨氮0.052mg/L、总磷未检出,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的Ⅱ类标准,未对大林河造成污染。
4.关于群众要求“对该铁矿进行整治,恢复毁坏的山林”问题,宁强县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对矿区进行了生态恢复治理,累计削坡排危34500立方米,转运覆土31700立方米,开挖土质排水沟8条1960米,清理矿山道路边沟5100米,铺设涵管300米,播种各类草籽5200公斤,栽植各类树木47100余株,修建拦渣挡墙共计35257立方米,设置安全警示及功能区标志14个,标识牌损坏后及时进行更换,涉及治理面积3公顷,绿化面2.2公顷,水沟尾矿库子坝全部覆绿,同时企业自购洒水车一辆,定期对栽种树木进行洒水养护。2021年5月省委环保督察反馈该问题后,黑木林铁矿再次完善生态修复治理,一是硬化铁精粉堆料场地3100平方米,修建办公区绿化花台2处,面积约500平方米,植树240棵;对选矿车间渣场削坡退台绿化,进行了覆土,播撒了草籽,栽植了塔松70棵,绿化面积1800平方米。二是在矿山南一号开采区、老矿部、初选加工区域搭建堆料场彩钢棚2座,面积约1210平方米,破碎出料口加装防尘罩2处,并安装喷淋降尘设备2套;修建12号渣场挡墙350立方米;清理庙二路及矿山道路排水沟9公里,对老矿部水毁治理区进行了填坑覆土1200平方米。目前正在对矿区内3公里道路进行硬化,并设置2个车辆冲洗平台。
 
处理情况:针对2018年7月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在大安镇黑木林村8组区域修建矿区便道违规占用杂灌林地3486.80平方米(5.2亩)的问题,县林业局已于2018年7月立案调查,责令恢复林地,罚款69736元,并按要求对该区域进行了生态修复,目前长势较好。
整改措施:1.针对大安镇庙坝社区少量生活污水溢流排放问题,大安镇委托技术单位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封堵溢流口,维修化粪池等整改措施,由县生态环境局监督大安镇实施,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目前整治工作正在实施中。2.继续督促企业按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D2SN202112090039
3 汉中市洋县谢村镇范坝村原支书兼村长何宏某破坏生态环境,侵吞耕地资源150余亩,盗采砂石600余万立方,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1、何宏某2014年在范坝河、2018年在汉江河六凌渡段疯狂盗采砂石,导致原旧108公路范坝河6孔石拱桥垮塌。致新108公路范坝河桥柱也有倒塌的倾向,新108公路范坝河桥下是天然湿地保护区,何采砂把天然湿地挖的荡然无存;2、范坝村108公路南是谢村镇政府的扶贫移民开发项目,占用良田80余亩,实际变成了何宏某的房地产开发,所有收入及开支均是何宏某一人掌握,至今6年时间县审计局未对该工程进行审计;3、何宏某把范坝村砖厂场地占为己有堆放盗采的砂石、办洗沙厂,十八斗支渠中过滤后泥沙达一米之深,直接影响农田灌溉;4、1996年何某某从范坝三组、五组租良田6亩多,在108公路边建加油站一座,建成后转手卖给县石油公司从中获利。以上问题已分别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反映五次,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洋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投诉人反映的何宏某实为何红某,系洋县谢村镇范坝村8组村民,于2011年10月至2019年10月任谢村镇范坝村村主任,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任范坝村党支部书记。投诉人反映的范坝河即溢水河,为汉江一级支流,河口段上游为谢村镇六陵渡村河段、下游为戚氏街道办戚氏村河段。汉江六陵渡段长约2公里,宽约700米,砂石储量约32万方;溢水河范坝段长约3.72公里,上中游平均宽约45米,下游宽约160米,砂石储量约21万方。投诉人反映的原旧108公路范坝河6孔石拱桥修建于上世纪60年代,属于石拱桥,1992年108国道实施改线工程,1997年新桥建成通车后该桥废止。扶贫移民开发项目实为陕南移民搬迁谢村镇范坝安置点,位于范坝村108国道以南,占地59.14亩,属镇级安置点,该安置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134户自建户,采用统规自建方式,自建户按照“统一高度、统一色调、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外观”要求,于2013年开始建设;另一部分是特困户集中安置点,安置群众60户,该项目于2016年11月动工,2017年4月竣工,由谢村镇政府实施建设。 
1.关于“汉中市洋县谢村镇范坝村原支书兼村长何宏某破坏生态,侵吞耕地资源150余亩”问题不属实。经查,群众反映的“150余亩耕地”实际为原范坝村机砖厂旧址,该机砖厂为范坝村集体企业,实际面积110亩,为闲置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何红某于2021年1月1日租赁原砖厂闲置土地29.57亩建设洗砂厂,租期为一年,租金3万元已交付范坝村村委会,故反映侵吞耕地资源150余亩失实。
2.关于“盗采砂石600余万立方,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问题。经查,反映盗采砂石问题属实,具体挖砂数量不属实。群众反映的“盗采砂石问题”发生在2019年清理溢水河河道垃圾期间。2019年5月,洋县环督办向谢村镇政府下达《关于清理溢水河河道及河堤垃圾的督办函》,同年6月,河长办向谢村镇河长、副河长下达《督办单》,要求对谢村镇下溢水村段、范坝村段河道及周边生活垃圾进行清理。2019年7月,谢村镇人民政府安排时任范坝村支部书记何红某具体实施。清理工作从7月20日开始,到8月15日结束。何红某在清理垃圾前后分别于2019年7月5日在溢水河范坝段违规采砂约40立方米、2020年4月1日在汉江六凌渡段违规采砂约100立方米,采挖砂石堆存于河滩。两次违规采砂行为均被洋县水利局立案查处(洋水罚字〔2019〕65号、洋水罚字〔2020〕19号),分别罚款壹万元,并责令将堆存砂石就地复平。2020年12月16日何红某因盗采砂石被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关于“何宏某2014年在范坝河、2018年在汉江河六凌渡段疯狂盗采砂石,导致原旧108公路范坝河6孔石拱桥垮塌。导致新108公路范坝河桥柱也有倒塌的倾向,新108公路范坝河桥下是天然湿地保护区,何采砂把天然湿地挖的荡然无存”问题。经查,何红某2014年在范坝河采挖砂石问题属实,其他内容不属实。
2014年,西成高铁范坝村段施工期间,西成高铁项目部委托何红某修建施工便道,曾在河道采挖砂石。经走访附近村民及村组干部,结合县水利局2018年日常巡查记录和群众信访投诉情况,何红某2018在汉江河六凌渡段盗采砂石问题不属实。
关于采砂导致损坏范坝河桥柱及破坏天然湿地问题不属实,经县交通局及市公路局洋县公路管理段联合调查,旧108国道范坝河6孔石拱桥于2021年9月26日垮塌,当日10时该河段最大洪峰为362m/s(警戒流量为100m/s),加之该桥建设时间较早,又逢今年夏季连降暴雨,导致旧桥出现垮塌。新108国道范坝桥建成于1997年,桥梁技术等级二级,洋县公路管理段负责该桥的日常养护和路政巡查,认定该桥结构完整,运营状况良好。新108国道范坝桥上下河道不属于湿地保护区范围,河道内植被生长良好,未发现有生态破坏行为。
4.关于“范坝村108公路南是谢村镇政府的扶贫移民开发项目,占用良田80余亩,实际变成了何宏某的房地产开发,所有收入及开支均是何宏某一人掌握,至今6年间县审计局未对该工程进行审计”问题不属实。陕南移民搬迁谢村镇范坝安置点项目经洋县发改局立项、县自然资源局审批用地后,由谢村镇政府具体实施。该项目审批用地60.5亩,实际占地59.14亩。土地补偿费由范坝村委会收取自建户地基款后,按每亩4万元、青苗补偿费每亩1500元兑付给被占地群众,共补偿群众245.431万元,均已兑付到位。安置点特困户安置楼建设项目由谢村镇人民政府公开招标,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公司委托何红某负责修建。该项目于2016年11月开工,2017年完工,共两栋四层楼。该项目工程款由谢村镇政府按进度拨付给东源公司,共计324万元。该项目建成后因施工方资料不完善,一直无法开展正式审计。2021年10月,资料完善后,县移民搬迁办公室已委托汉中市四方审计事务所开展项目审计,目前正在审计中。
5.关于“何宏某把范坝村砖厂场地占为己有堆放盗采的砂石,办洗沙厂,十八斗支渠中过滤后泥沙达一米之深,直接影响农田灌溉”问题属实。2021年1月,何红某与谢村镇范坝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土地29.57亩建设洗砂厂,2021年4月开始建设,5月建成投运,洗砂厂建设了120立方米的沉淀池,洗砂废水循环利用。洋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26日、10月22日分别向何红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立即拆除设备并恢复原状。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于2021年11月12日向何红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洋环责改字〔2021〕45号),要求立即拆除设备,恢复原状。截止12月16日,主要洗砂设备已拆除完毕。
经查,何红某洗砂厂紧邻十八斗支渠,该渠为农田灌溉渠,梯形形状,深约1米,最宽处约1.2米,渠中有20厘米深泥沙,经询问一部分为洗砂厂废水溢流水渠沉积,一部分为行洪淤积。谢村镇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2月14日组织人员进行彻底清理。
6.关于“1996年何宏某从范坝三组、五组租良田6亩多,在108公路边建加油站一座,建成后转手卖给县石油公司从中获利”问题不属实。1997年5月,经洋县政府审批同意,何红某征用范坝村3组0.5亩水田在谢村镇范坝村108公路边修建加油站,在修建过程中存在超批准面积非法占地行为,原洋县土地管理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何宏某缴纳了罚款和规费后,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20日为其补办了3000㎡的用地手续,2000年7月何红某按程序办理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洋国用土字第202408号),总面积为3283.5平方米(合4.925亩),使用年限为40年。2000年8月8日陕西省石油公司汉中分公司收购了该加油站,转让金额58.08万元,不存在违规使用土地问题。
7.关于“以上问题已分别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反映五次,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问题。经县纪委、县政法委、县信访局联合调查,县纪委接到投诉4次,县扫黑办接到2次,县信访局接到3次,所有投诉内容均雷同,反映的内容涉及黑恶势力、违规采砂、占用土地等问题,经县扫黑办确认,何红利不涉及黑恶势力,县纪委、县扫黑办、县信访局均按程序进行了办理。
处理情况:针对何红某违规采砂问题洋县水利局已于2019年、2020年依法进行查处,共处罚款两万元,并责令对采挖砂石就地复平,县纪委于2020年12月16日给予何红某党内警告处分。针对何红某超批准占用土地建设加油站违法行为,原洋县土地管理局于2000年6月18日处罚2000元,何红某缴纳了罚款,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针对何红某违规建设洗砂厂违法行为,洋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分别于2021年8月、10月和11月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立即拆除设备,恢复原状。
整改措施:针对何红某砂场遗留问题,由谢村镇党委书记周某某督促拆除剩余设施,在2021年12月19日前恢复土地原貌。
X2SN202112090004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陕西时间:2021年12月4日-2022年1月4日
专门值班电话:029-81026166,专门邮政信箱:陕西省西安市A127号邮政信箱。
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来源于兴汉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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