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涉及 区县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 受理编号 |
1 | 汉中市城固县莲花街道办事处庙坡村与通经南集路口,有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一块28亩的农业用地,土地使用证编号:城国用2006第4411号。2018年11月13日起该公司将本地块租赁给城固县庙坡宏城煤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当时约定是用于农业种植,不得转租转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设,不得违法偷挖河沙。2019年12月,我们公司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李某某破坏了该农场的原状,存在非法挖沙情况。随即我公司派7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发现农场内有一个东西宽63.8米,南北长143米,深5米的一个45617立方的大坑。2020年我们向城固县国土部门、县公安部门和省委环保督查组均有反映。截止目前,大坑没有那么明显,2021年李某某将建筑垃圾填埋在大坑里。2021年6月我公司聘请有资质的土石方测绘公司再次对现场进行了证据锁定,大概统计挖沙量30749.2立方。投诉人要求依法依规处理,恢复农业用地。 | 城固县 | 经查,投诉人反映李某某在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农场内挖沙的内容属实,将建筑垃圾填埋在大坑里的内容不属实。 1.关于 “李某某在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农场内挖沙”问题。经查,该内容属实。 2020年7月,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到城固县莲花国土所口头反映该农场内2019年12月份偷采沙石问题,城固县莲花国土所口头回复因该农场在法院查封期内,行为受限,无法进入,只有解封后才能进入场地。通过查询城固县公安局接警登记表未查到2020年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农场挖沙的警情。2020年,城固县没有接到省委环保督查组交办的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农场挖沙的信访投诉。 2021年4月,城固县自然资源局莲花国土所、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挖沙后,通过查看现场、走访周边群众及比对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照片显示,2019年底该农场内存在采挖现象,但由于投诉人反映的耕地挖沙问题距今已经两年,且没有当时现场视频、照片等直接证据,无法界定非法挖沙情况。2021年12月7日,城固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县公安局、莲花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局莲花国土所再次实地核查,发现该农场中心位置有一个小土堆,距土堆西北方5米处有一疑似挖沙低洼处。2021年12月8日,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县法院、县公安局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汉中瑞宇信测有限公司对农场内疑似挖沙低洼处进行了现场测绘,测绘结果显示,沙坑面积73.36平方米(合0.11亩),平均深度0.5米,挖方量36.68立方。 2.关于 “李某某将建筑垃圾填埋在大坑里”问题。经查,该问题不属实。 2021年12月9日上午,城固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局、莲花街道办事处、莲花国土资源所、莲花街道庙坡村委会会同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入陕西城化公司位于莲花街道庙坡村的农场,按照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指定点位和挖掘要求,用挖掘机共开挖7个点位(每个挖掘点位直径约3米,深约2.5米),坑内未发现建筑垃圾,挖掘结束后现场进行了回填复平。同日下午,城固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莲花街道办事处、莲花国土资源所、莲花街道庙坡村委会相关人员再次会同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入该农场,按照陕西城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指定点位和挖掘要求,用挖掘机共开挖3个点位(每个挖掘点位直径约3米,深约3米),坑内未发现建筑垃圾,挖掘结束后现场进行了回填复平。 |
是 | 一是2021年12月9日城固县法院向县公安局送达了《关于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反映函》,2021年12月10日城固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抽调巡特警、博望派出所等12人连续该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对城固县庙坡宏城煤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进行询问,并开展外围调查,锁定挖机司机、铲车司机、土方回填售土单位负责人,证实该案事实为李某某在2019年10月至11月共采挖砂石约2000方,按照当时市场销售价格估算,采挖砂石价值约10万元。经城固县公安局与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沟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李某某非法在该农场采沙行为案值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对李某某该农场非法采沙行为已立案调查(立案号:城自然立字(2021)34号),拟给予行政处罚。三是由投诉人和城固县自然资源局共同指定第三方土地勘测机构,对李某某沙石采出量进行重新核定,为后续处理工作提供证据。四是由城固县人民政府监督该宗土地承包人李某某恢复土地原状。 | D2SN20211204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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