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汉中市委 汉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生态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1-06-07 17:26:19 浏览:
       截止2021年6月6日20时,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批次交办涉及汉中市生态环境信访件317件。现将第二十二批交办问题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序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涉及区县及部门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处罚和问责情况 备注
1 城固县天明镇大路坪村城固县贵兴木片厂,夜间生产,噪音巨大,严重影响附近老百姓休息。该厂法人还存在挖山采砂、洗砂,破坏生态环境问题。 城固县 经查,群众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地点位于城固县天明镇大路坪村,林地面积4985亩,生态护林员2名。城固县贵兴木片厂位于城固县天明镇大路坪村,2013年1月在城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木片加工。其原料来源为:换代果树、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及自留地边上零星树木、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边角料、人工商品林木材及经审批特殊采伐木材(征占地采伐、灾害木采伐、病虫木采伐、抚育项目采伐)。调查组于2021年6月2日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入户走访、现场勘查等形式进行了核查。
1.重点查阅了该木片加工厂原料收购登记台账、监管单位检查日志,了解监管单位履职监管情况。经查,该区域属中坝木材检查站管辖区域,日常工作中该站依法依规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每周不少于两次监管巡查,督促企业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未发现违法收购无合法来源林木问题。
   2.调查组对大路坪村、盐井村两委成员、经营加工企业业主、周边群众进行了走访谈话,重点围绕经营企业是否违法收购加工林木,是否深夜加工噪音影响附近群众和是否挖山采砂洗砂,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进行个别谈话。此次走访群众共计7户(人),村党支部成员3人,涉事业主1人。从访谈了解情况看,按照全县关于开展林木采伐暨木材经营加工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因不能发生跨年度采伐和违规收购,从2021年1月开始,该企业就被县林业局下达了停业通知书,一直未进行收购加工。反映的城固县贵兴木片厂不存在夜间生产加工行为,加之厂区附近只有一户人家,据了解,不存在噪音巨大,严重影响附近老百姓休息的现象。根据走访调查,未发现该厂法人代表挖山采砂、洗砂,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
3.经查,贵兴木片厂厂区内堆放约2—3吨麻柳木、白杨木枝丫,来源于修复盐井村黑湾8.9洪灾水毁河堤倒塌的零星树木,2021年5月该厂法人代表在参与水毁河堤施工过程中,经盐井村村委会同意,用铲车把洪灾中倒伏的树木清理出来,拉运到自己的木片厂堆放。此情况经天明镇、盐井村委会和周边两户群众证明,情况属实。随后核查组对周边山林进行了巡查,该木片厂场地内无挖砂和堆砂现象,附近山体完好,未发现挖山采砂、洗砂,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一是城固县林业局进一步落实县镇村三级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巡查监管,加大违法案件惩处打击力度,针对此类信访问题线索,坚持“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原则,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震慑效应。二是城固县自然资源局进一步夯实责任,强化力量,全面排查,全力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山体、非法采挖行为。三是积极会同县公安局、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联合执法对非法采挖砂石,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四是天明镇将加大辖区“五乱问题”排查整治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进一步织牢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网格,切实守护好一方青山绿水。  
2 南郑区法镇新店村1组有一个砂厂,占用河道和公路搭建活动板房及洗砂设备,将洗砂和生活废水排入河道,对河水造成污染。 南郑区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不属实。南郑区法镇新店村1组紧邻兴隆河公路边有一占地面积约1亩的小型砂石场,该砂石场经营人杨某某和黄某某于2004年落户法镇新店村,由于无生活来源,落户后在兴隆河新店村段河道边以手工开采的方式,小规模开采砂石料维持生计。2009年6月杨某某和黄某某在法镇兴隆河新店村段紧邻河道公路边搭建4间活动板房,面积约80平方米,距河道约10米处田地里搭建1座简易旱厕,旱厕收集的生活污水用于周边农田综合利用。2011年在河道边安装1台小型简易砸石设备和1台筛沙设备,生产能力每天约30立方米,间歇性生产。2013年南郑区开展河道砂石资源专项整治活动,区水利局联合区电力局、法镇镇政府切断了该砂石场供电,一直停产至今。
经核查,杨某某和黄某某二人年事已高,近几年长期在医院住院治疗,很少在此居住,该砂石场2013年断电至今一直未生产。法镇镇政府和区水利局每年不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发现该砂石场的小型砸石设备和筛沙设备均已严重锈蚀,无生产迹象。法镇兴隆河新店村段紧邻河道公路边搭建的4间活动板房,是杨某某和黄某某在汉中市的唯一一处住宅。2021年6月1日,调查组经多方打听联系到当事人,得知近期一直在河南省洛阳市舟山医院住院,已长时间没有在家居住,经现场查看,房屋周边未发现生活污水排放现象。
一是2021年6月1日,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南郑分局要求法镇镇政府对该砂石场废弃的砸石设备进行拆除,截止6月4日,该砂石场砸石设备已全部拆除撤离河道。二是区河湖长办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由镇、村两级河长加强日常监管。三是对于当事人所居住房屋,考虑到近期生病住院家中无人且当事人年事已高,后期由法镇政府、新店村村委会以劝服的方式劝说当事人随子女居住,由子女负责日常看护和生活照顾,逐步腾退房屋。  
3 勉县茶店镇马家坪村王家河私人养猪场,将猪粪、污水排入河里,气味难闻,严重污染环境。 勉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内容属实。群众反映的私人养猪场实际为茶店镇马家坪村陈某某家庭养殖户。该户自2012年开始在自家院内开展生猪养殖,养殖圈舍占地140㎡,目前存栏生猪大小110头,养殖圈舍距离王家河10余米,配套有干粪堆棚、尿液沉淀池等污粪收储设施,养殖粪污经沉淀发酵后用于自家农田施肥。由于2021年4月、5月降雨量较多,该户没有及时对尿液沉淀池进行清理,导致沉淀池部分污水外溢,造成旁边约300米河道受到污染。该养殖户属于家庭式散养户,日常监管由茶店镇马家坪村负责。茶店镇农综站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包括马家坪村在内的全镇养殖户集中开展技术培训会、学习畜禽污粪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签订承诺书。茶店镇农综站、经发办每季度开展联合检查,指导全镇养殖户做到污粪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完善三级沉淀池,做好干粪堆积发酵后还田利用或交由专门收购干粪资源的公司综合利用。茶店镇农综站每月开展业务指导、河道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均下发了整改告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马家坪村两委定期组织全村养殖户召开生态环保政策培训会,并签订环保承诺书,明确各养殖户的环保责任和义务,村组干部采取分片分段包干的形式,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下发整改告知书,要求立行立改。
茶店镇马家坪村立即组织人工、机械对该户沉淀池及粪污流经沟渠段进行了彻底清理整治。目前该户沉淀池基本清空,周边沟渠流水清澈,附近不再有气味,整改工作已全面完成。茶店镇政府、马家坪村已联合制定常态化监管责任措施,确保生猪养殖户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4 汉台区武乡镇曹寨村4组鸿鑫保温建材厂,离居住区不到一百米,在加工过程中使用有烟媒,气味难闻,污染空气,噪声大,有人来检查时他们就用天然气,等执法人员走了又使用有烟煤。 汉台区 经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群众反映的汉台区武乡镇曹寨村4组鸿鑫保温建材厂实际名称为汉中鸿鑫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月建成投产,主要从事保温泡沫板生产,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发泡机2台、打板机1台、2蒸吨锅炉1台(燃煤生物质颗粒两用锅炉)、储气罐1个、切板机3个。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聚苯乙烯)—加热—发泡—打板—切割—成品)。
1.关于“离居住区不到一百米,在加工过程中使用有烟煤,气味难闻,污染空气,噪声大”问题。该公司东侧距离至汉中鑫海洗涤有限公司5米,西侧距离曹寨村内干道约5米,北侧距离曹寨4组水田约10米,南侧距离曹寨村内干道约3米。该公司已于4月初停产至今,现场查看生产设备近期无使用痕迹,生产设施均置于密闭的厂房内,产生噪音的引风机距离最近的村民住宅约30米。经现场核实,该公司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燃料煤采购自华亭煤业公司销售的低硫煤,锅炉配套安装了水膜除尘设备,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看,锅炉废气、噪声监测各项数据监测均符合排放标准。由于企业停产,无法对废气及噪声进行现场监测。同时,该公司院内有汉中鑫海洗涤有限公司,两家公司间隔距离较近,该公司主要经营布草洗涤服务,建设有2蒸吨燃煤锅炉1台,配套建设了多管陶瓷+水膜除尘设施,现场检查时,使用榆林低硫煤。该公司日处理100吨洗涤废水一体化净化处理设备(絮凝-泡沫分离-除磷)正常运行,处理后废水排放至武乡镇曹寨村污水处理站。陕西地矿汉中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的委托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气、废水均达标排放。综上情况,虽然两个公司废气、废水达标排放,但是,两个公司距离居民较近,同步生产时噪声对居民休息有一定影响。
2.关于“有人来检查时他们就用天然气,等执法人员走了又使用有烟煤”问题。经核实,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8日发布的《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关于禁煤区的界定,该公司区域不在规定的西汉、宝巴、十天三条高速公路围合区域以内和三个城市组团,使用低硫煤符合管理规定,且武乡镇辖区内至今未接入天然气管网,不存在使用天然气的情况。
一是责令汉中鑫海洗涤有限公司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二是责令汉中鸿鑫保温建材公司恢复生产后,立即开展废气、噪声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做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5 洋县武康南路长乐苑小区外面有个养猪厂,臭气熏天,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 洋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问题属实。该养猪场实际为邓某某家庭养殖户,位于洋州街道西南坝社区四组,占地约3亩,建有两排猪舍共23间,现猪存栏160头,为规模以下养殖场,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不属禁养区。2009年9月,邓某某向本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在自家兄弟俩承包地内修建了养猪场,建场时东、西、南、北四个方向距最近的农户400米以上,符合当时养殖场建设要求。随着县城发展,2011年在该养殖场南、西两侧建设了长乐南苑小区,养殖场距小区房屋约50米,东、北方为农田。2015年之前国家对养殖场建设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2015年陕西省国土厅、农业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全省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34号)文件,要求养殖场建设时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因该养殖场规模小,且已建成正在使用,未办理备案手续。
经现场核查,在圈舍北侧,建有一个30立方米的堆粪场,西南角建有20立方米的粪污沉淀池,符合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要求,没有向周边排污。但猪舍距长乐苑小区较近,现场调查时能够闻到臭气。
一是要求该养殖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逐步缩减养殖头数,减少对周边住户的影响;二是要求养殖户对堆粪场用厚塑料薄膜进行了覆盖;三是在饲料中添加微生态制剂,促进饲料消化吸收;四是对粪便和沉淀池的尿液及时进行清运;五是加大对养殖场的消毒频次(每周至少一次),粪污运输中严禁散落路面,以减少臭气对周边群众的影响。  
6 略阳县西淮坝镇镇政府边上,有人以修河堤之名采砂挖砂,破坏河道生态环境。 略阳县 经查,投诉人反映河道采砂石情况属实。6月1日现场核查时,西淮坝镇政府附近正在实施西汉水略阳县重点河段防洪工程,在西淮坝镇梁家河大桥右岸以下96米范围内有1台挖掘机和2台汽车在开挖河堤基础,主河道内有3台挖掘机在拆除围堰和复平河道,大沟正在浇筑河堤基础混凝土,现场无采砂挖砂行为。经核实,西汉水略阳县重点河段防洪工程位于西淮坝镇西淮坝段和徐家坪镇药木院村张家坝段,主要建设内容为:西淮坝段新建堤防1915米,张家坝段新建堤防390米。主要工程量:砂砾石开挖13.8万立方米,土方开挖3.1万立方米,砂砾石回填23.3万立方米,混凝土浇筑3.6万立方米。
2019年8月30日,汉中市水利局对该防洪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汉水发〔2019〕179号),2018年6月4日原汉中市环保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汉环批字〔2018〕32号),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复要求落实环保措施。通过调查了解,该项目设计河堤所需砂石料全部就地取材,工程在实施中将开挖砂石料进行分筛后用于堤身砼浇筑,其他砂石料全部用于回填。为防止施工单位倒卖砂石,建设单位在上下两个出口安装了4个摄像头进行监督,没有销售砂石现象。
该项目开工前,略阳县水利局以《关于对西汉水略阳县重点河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西汉水略阳县重点河段防洪工程〉涉河建设项目报告的批复》(略水发〔2020〕267号)对该工程进行了批复,明确要求“施工结束后,建设主体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清除渣石尾料,恢复河道原貌,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目前正在对围堰进行清除和复平。
今年4月份,有舆情反映该问题,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驻市督察局和市县环境执法部门对举报问题进行了实地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
一是略阳县已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加快施工进度,在6月15日之前完成堤防主体工程,施工机械撤离河道,确保度汛安全;二是西淮坝镇政府和县水利局对涉河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做好公示和群众解释工作,接受群众监督。  
7 汉中天建矿业有限公司利用清淤之名在南郑区红寺湖挖砂卖砂,运砂车辆行驶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道路两边居民不敢开窗,影响群众正常生活。 南郑区、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 经查,群众反映内容属实。
1.“汉中天建矿业有限公司利用清淤之名在南郑区红寺湖挖砂卖砂”问题。经查,洋县天健矿产资源再利用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0日,经营范围为金属矿加工、销售,矿产资源再利用、开发。南郑区红寺坝水库清淤增效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汉中市南郑区红寺坝水库灌溉管理局(后简称红管局),清淤范围为库尾2公里,清淤深度6至8米,预计清淤量320万立方米,按照总工期4年控制,每年平均清淤80万立方米。2019年4月8日,该清淤项目由洋县天健矿产资源再利用开发有限公司中标被确定为施工单位;2019年4月10日,红管局与洋县天健矿产资源再利用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南郑区红寺坝水库清淤增效项目协议书》,承包期限为4年(2019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红寺坝水库的淤积物主要为腐殖质、泥沙、碎石等一般固废,施工单位将从清淤作业区清理出的淤积物进行分类后堆放在该区域南北两个临时堆放点,堆放的物料均按要求进行了覆盖。按照《红寺坝水库清淤增效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红寺坝水库清淤增效工程工作方案》,施工清理出的淤积物由汉中天健矿业有限公司外运,作为苗木花卉肥料或其他加工原料再次利用。经南郑区调查组检查确认,目前尚未发现施工单位越界进行清淤作业现象。2021年6月3日,经自然资源部门实地踏勘,未发现该公司占用河道外耕地非法采砂堆砂破坏生态环境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经查,南郑区红寺湖是位于南郑区黄官镇长岭村的红寺坝水库,该水库是一座中型水库。按照2018年11月南郑区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寺湖、南湖水质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河长办发〔2018〕15号)文件要求,2019年3月13日区红管局向区水利局申报《关于计划对红寺坝水库实施清淤增效工作的请示》(南红管字[2019]11号),2019年3月15日区水利局下达《关于红寺坝水库实施清淤增效实施方案的批复》(南水发[2019]29号),2019年11月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下达《关于汉中市南郑区红寺坝水库灌溉管理局红寺坝水库清淤增效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环批复〔2019〕22号),2020年9月南郑区政府下达《关于红寺坝水库灌区挖潜配套工程规划的批复》(南政函〔2020〕80号)。
2.关于“运砂车辆行驶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道路两边居民不敢开窗,影响群众正常生活”问题。经现场查看,该项目清淤区域南北两个临时堆放点露天堆放的物料均按要求进行覆盖,并建设有沉淀池、洗车台,配备有洒水车辆。清淤施工作业区位于水库库区内的运输通道湿润,运输通道出口处距离周边居民住房最近距离约100米,运输时所有车辆都进行了覆盖,并雇请有当地村民不定时进行洒水降尘。为确保该项目施工期严格落实项目环评及批复要求,区红管局于2019年10月与陕西联聚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9年10月17日至2023年10月16日。环境监理公司每月派工作人员现场对该项目实施期间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监理,出具环境监理月报,监理报告显示该项目按环评要求落实了环保措施。
经市水利局调查组走访清淤现场附近几位村民,群众反映该公司经常在夜间清淤作业,声音嘈杂,对附近村民正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一是南郑区水利局加强项目监管,督促红管局加强日常巡查,严禁夜间作业,噪音扰民,严格按照施工单位按水库清淤增效项目实施方案施工。于6月15日前将堆积在入库口及对面红庙社区近5万方泥沙运走,确保河湖安全度汛;二是要求南郑区红管局督促环境监理公司进一步加强施工区域的环境监理工作,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和环评报告表有关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三是由南郑区交通运输局加强运输车辆管理,严禁冒顶装载、带泥车辆上路行驶,强化运输扬尘污染防控;四是由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加强水库清淤增效项目环境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加强环境管理。  
8 留坝县姜窝子镇潘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砸石厂,生产时灰尘污染严重。 留坝县 经查,该问题在2019年属实,2019年之后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投诉提及的“留坝县姜窝子镇潘达石材有限公司砸石厂”实际为留坝县潘达石材有限公司,位于武关驿镇南河街村罗家山组,主要从事矿山废石加工。该企业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完善。该企业投产后因自身原因长时间停产,于2018年恢复生产。2018年8月市生态环境局留坝分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除尘设施未正常使用、物料未覆盖,给予行政处罚2万元,该企业缴纳了罚款并积极整改,购置了雾炮、洒水车2台,对所有喷淋设施进行了检修,并长期聘用2名保洁人员,持续对进场道路进行清扫,确保生产期间达标排放。2019年该企业因自身原因间歇生产至同年7月,后由于原料短缺停产至今。停产期间该企业对砸石厂空场地进行了复垦,栽植树木2000余株。2020年10月,该企业对原生产用电申请了停用,仅保留生活用电及管理人员,并对堆存的物料进行了全覆盖。 一是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二是强化行业主管部门日常执法监管,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整改问题不反弹;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对环境污染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9 汉台区七里办事处朱家营社区二组一农户,在居民密集区散养了三十多头羊和两只狗,养殖粪便随意堆放,夏天气味难闻,污染环境。 汉台区 经查,群众反映内容属实。群众投诉的农户为七里街道办事处朱家营社区2组常住居民郑某某,该户因无正当职业和收入来源,家庭生活拮据,使用自家住房通过饲养奶羊谋生,截至目前,该户已饲养奶羊55只。经现场查看,该户饲养的奶羊产生的粪便不能及时清理,现场异味明显,对周边住户日常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一是朱家营社区负责督促该农户立即对饲养奶羊产生的粪便进行清理清运,有效遏制气味散发,确保周围环境干净整洁;二是七里城管执法中队向该户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6月17日前自行将养殖奶羊搬离居住区,同时将自家院内环境卫生打扫干净。该养殖户已书面承诺和保证按要求落实到位;三是七里街道办事处要求朱家营社区协助该户在农村非禁养区另寻符合政策规定的畜禽养殖地从事养殖业,并配合其做好搬离工作;四是由七里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朱家营社区做好辖区生态环保工作日常监管,维护好辖区生态环境,确保不出现环境污染现象。  
10 勉县老道寺镇赤土岭原汉徐化工厂院内,前几年一直从事重金属尾矿加工,现在有人在没有立项、环评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生产人造砂,加工矿粉,严重影响当地生态环境。 勉县 经查,群众反映内容不属实。群众反映的汉徐化工厂实际为原汉中市宏锦有色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勉县汉徐浮选厂,该厂于2012年10月建成投产,建有一条铁矾渣浮选生产线,从事废渣浮选后生产银精粉。因该厂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固体废物管理不规范等环境违法行为,且多次整改不到位,2018年5月8日,勉县人民政府对该厂实施了关停取缔。该厂于2019年10月对生产设备全部进行了拆除,2020年11月拆除了剩余的厂房及其他附属设施。经现场核查,该闲置场地内正在进行场地平整,现场堆放有建设大棚使用的钢结构材料和部分物料,物料采用遮荫网进行了覆盖,物料大棚尚未开始搭建。经询问现场负责人,该闲置场地新建项目计划将略阳县杨家坝铁矿抛光后的废弃矿渣再生利用,加工形成机制砂骨料或预拌砂浆,目前该项目尚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在发改部门进行立项,建设内容正在筹备中,尚未正式建设。经走访周边村民,均反映该新项目并未正式建设,也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该项目尚未开工建设,仅进行了场地平整,所以没有对当地原环境造成破坏。 因该项目未开工建设,尚不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相关部门现场责令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11 南郑区大河坎镇龙岗学府楼下餐饮店,晚上经营时间太晚,噪声影响居民休息。 南郑区 经查,群众反映内容属实。南郑区大河坎镇龙岗学府小区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海会路,裕华园小区南门对面,龙岗学府小区临街楼属商居综合楼,一层为综合性商业开发,二层以上为居民住宅楼。该小区临街楼一层现有7家餐饮经营户,分别是川百味烧烤店、川锦渔家火锅店、钟小嘴烧烤店、钟小嘴老火锅店、陈名烧烤店、大众串串香火锅、韩式纸上烤肉店均办理有营业执照,均使用液化气作为燃料,厨房操作间安装有油烟净化器,使用的是环保炉具。除韩式纸上烤肉店目前已停业正在进行铺面转让,其余6家餐饮店均存在占道经营和晚上营业至凌晨12点左右的现象。2021年6月3日,区城管局和大河坎镇政府对6家烧烤店经营者进行约谈,通报了存在的问题,要求经营者必须严格控制夜间营业时间,禁止违规占道经营,积极劝导不文明就餐行为。 大河坎综合执法中队加强该区域夜间巡查力度,发现有出店经营和餐饮经营单位噪音扰民行为,第一时间给予处理和纠正。区城管局将对该区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大河坎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12 南郑区大河坎镇裕华香颂小区旁1路车始发站小广场,早晚都有200人左右聚集跳广场舞,音响声太大,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南郑区 经查,群众反映内容属实。南郑区大河坎镇裕华香颂小区旁1路车始发站小广场,位于南郑区大河坎镇海会路与江古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占地约500平方米,因裕华香颂小区临街商铺暂未招商,该场地便成为周围居民休闲散步场所。2021年6月3日,区城管局和大河坎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小广场有两支自发组织的跳舞健身队伍,一支约60人以老年人为主,另一支约50人以中青年为主,由领舞人自行携带充电式音箱。两支跳舞健身队均于每天上午7:30至9:00,下午19:30至21:00聚集在该场所跳舞健身。据裕华香颂小区物业经理反馈,每天上午和下午有100人左右聚集在小广场跳广场舞,音响声比较大,物业保安人员曾多次口头劝阻,但效果不明显。 一是由大河坎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组织者信息进行备案登记,提出整改要求和注意事项;二是区城管局要求裕华香颂小区物业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前张贴公告,要求健身群众必须降低音箱音量,控制噪声,同时将制止情况反馈大河坎镇政府和大河坎执法中队;三是大河坎执法中队加强该区域巡查力度,制止和纠正噪声问题。  

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汉中市时间:2021年5月8日-6月6日
投诉举报值班电话:0916-2620102,邮政信箱:汉中市第A016号信箱。
督察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每天8:00-20:00
(来源于兴汉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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