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经汉中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对兴元新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兴元新区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批复》,在兴元新区管委会成立不动产登记服务站,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兴元新区27.7平方公里范围。上述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兴元新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站办理,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4月3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安排,目前,在兴元新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站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登记业务在未移交前,仍由原登记机构办理。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地点
兴元新区不动产登记服务站办公地点:汉中市兴元新区管理委员会,咨询电话:2317555。
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6年4月29日